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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专栏简介

刑事审判

  • 刑事审判实践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
    日期:2021-02-27 点击:215次

    刑事审判实践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本案中,关于被害人王某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被告人余正希持刀砍打王某,但因王某在现场未能冷静处理双方纠纷,且王某在打架过程中也将余正希打致轻微伤,故应认定王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存在过错。

  • 以"审判为中心"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保障
    日期:2021-02-25 点击:166次

    以"审判为中心"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保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通常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条可知此类案件并无例外的同样适用两审终审原则。刑事审判程序可分为审判前程序、审判程序以及审后救济程序。将“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贯穿于刑事审判全部程序之中,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保证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能够通畅地启动上诉程序,有助于将“以审判为中心”贯穿于审后救济程序。

  • 关于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日期:2021-02-20 点击:127次

    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是指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认罪认罚法律规定释明、证据开示、量刑建议协商及说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 刑事律师解析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日期:2021-01-27 点击:556次

    刑事律师解析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在办理涉及单 位犯罪案件时,首先要审查是否符合这三个特征,缺一不可。当然还要对单 位犯罪的主体做一判断,看其是否适格。实践中,有些企业具有公司的形式, 但实质上是一个人所有,个人意志与单位意志混同,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

  • 刑事辩护律师解析金融领域非法经营案无罪辩护要点
    日期:2021-01-26 点击:367次

    刑事辩护律师解析金融领域非法经营案无罪辩护要点非法经营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高发的重点罪名,因其覆盖范围广、打击范围大,有成为“口袋罪”的趋势。近些年,互联网技术及互联网金融业务兴起,而司法工作人员的认知能力跟不上技术的发展,导致司法实践对该罪名的认定经常出现偏差。也正因为此,该罪名的辩护空间巨大,值得刑事辩护律师深入研究。

  • 套路贷案件中“犯罪集团”的认定
    日期:2021-01-26 点击:492次

    套路贷案件中“犯罪集团”的认定在“套路贷”类型的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以团体的形式活动,按照《意见》的精神,只要被认定为“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都是依法从严惩处,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因此,对于被定性为“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辩护,能否准确把握其与普通共同犯罪的区别,并进而打掉“恶势力”的标签,就非常重要。

  • 刑事辩护中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判规则
    日期:2021-01-21 点击:399次

    刑事辩护中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判规则刑法条文对免予刑事处罚限定了条件,即“犯罪情节轻微”。一般认为, 犯罪情节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如果说《刑法》第37条是一个独立的 免予处罚事由,那么这里的犯罪情节应该是指定罪情节,即案件事实本身的 情节。

  • 辩护人意见能否影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日期:2021-01-18 点击:234次

    辩护人意见能否影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来说,辩护人同意与否的辩护意见不影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如实供述,不应当受到其他人行为影响。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刑诉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
    日期:2021-01-15 点击:763次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为全面准确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之组织卖淫罪
    日期:2021-01-12 点击:1192次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之组织卖淫罪关键是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通过招募、雇用、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起到组织作用。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馆、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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