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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专栏简介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几年
    日期:2021-01-15 点击:220次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几年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破坏易燃易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2)犯罪形态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危险犯,只要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可以构成该罪;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该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几年
    日期:2021-01-15 点击:401次

    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几年被告人冯留民伙同他人盗剪正在使用中的光铝线,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产生了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问题。根据刑法理论,对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即应当结合犯罪的具体情节来考虑应该在哪一个量刑幅度内对其量刑,进而确定哪一罪为“重罪”,从而选择哪一罪名定性。

  • 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几年
    日期:2021-01-15 点击:297次

    破坏交通设施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航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所谓破坏,包括对交通设备的毁坏和使交通设备丧失正常功能。例如,破坏海上的灯塔或航标,即可以将灯塔的发光设备砸毁,也可以故意挪动航标的位置,使之失去正常指示功能,从而导致航船发生安全事故。

  • 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几年
    日期:2021-01-15 点击:245次

    行为人必须破坏了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位和机件,如交通工具的操作驾驶系统,制动、刹车系统,导航系统等,也只有破坏这些关键部位才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进而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只破坏了交通工具的座椅、门窗玻璃、卫生设备或者其他不影响安全行驶的辅助设备的,不构成本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日期:2021-01-14 点击:188次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 过失爆炸罪判几年
    日期:2021-01-14 点击:121次

    过失爆炸罪判几年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现实生活中,过失爆炸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共同特点都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安全引起的。如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中乱扔烟头,引起爆炸等。从行为方式看,过失爆炸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方式完成的,过失爆炸罪,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义务。

  •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几年
    日期:2021-01-14 点击:260次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几年根据本款的规定,由于过失行为构成本款所规定的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过失决水罪判几年
    日期:2021-01-14 点击:202次

    过失决水罪判几年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失火罪判几年
    日期:2021-01-14 点击:171次

    失火罪判几年仅有失火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认定为失火罪。失火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没有侵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与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也不能认定为失火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一
    日期:2021-01-12 点击:1176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一《刑事审判参考》第906号案例 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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