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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专栏简介

刑事辩护律师

  • 串通拍卖行为能否按串通投标罪定性
    日期:2016-09-20 点击:120次

    串通拍卖行为能否按串通投标罪定性刑法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而没有对串通拍卖行为规定刑事责任。投标和拍卖是不同的概念,投标法和拍卖法是两部不同的法律。因此,不能将串通拍卖行为认定为串通投标罪,构成非法经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其他犯罪的,可以按照其他犯罪处理。

  • 对于达不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的行为,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日期:2016-09-20 点击:87次

    对于达不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的行为,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回答是否定的。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被废止。

  • 《刑法修正案(八)》对相关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量刑情节的修改,是否影响刑法第149条的适用
    日期:2016-09-20 点击:65次

    《刑法修正案(八)》对相关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量刑情节的修改,是否影响刑法第149条的适用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不再适用刑法第149条并转向适用刑法第140条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理由是:销售金额巨大的(通常理解为20万元以上的),可以解释为刑法第141条、144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销售金额特别巨大的(通常理解为50万元以上的),可以解释为刑法第141条、144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及其制品的,是否构成食品安全犯罪
    日期:2016-09-20 点击:2012次

    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及其制品的,是否构成食品安全犯罪“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肉类”虽然是食品卫生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但不等于就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未经卫生检验检疫”违反了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检验检疫的程序性要求,但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一种实体性的判断,即关于产品质量的判断,必须经过检验检疫或者鉴定才能得出结论。

  • 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日期:2016-09-20 点击:217次

    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如何解决“毒豆芽”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日期:2016-09-20 点击:83次

    如何解决“毒豆芽”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情形下,此类案件不适用刑法第144条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如果在豆芽生产中严重超标使用上述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原性疾病的,可以适用刑法第143条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理。

  • 不服刑事判决,怎么申诉
    日期:2016-09-13 点击:66次

    不服刑事判决,怎么申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就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换句话说就是牵扯在案件中的自己、请的律师或是给自己在法庭上发言辩护的人,最后就是自己的配偶、父母以及子女。

  • 对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日期:2016-09-02 点击:65次

    对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居间介绍买卖毒品,通常是指行为人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价格、数量,或者提供其他帮助,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具体包括,为贩毒者介绍联络购毒者的行为,为购毒者介绍联络贩毒者的行为,以及同时为毒品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

  • 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及
    日期:2016-07-17 点击:1186次

    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及处理程序的规定

  • 关于辩护律师的保密权利及其例外的规定
    日期:2016-07-17 点击:456次

    关于辩护律师的保密权利及其例外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这是关于辩护律师保密权利的例外规定。作这样的例外规定,是要在辩护律师的职业保障和公共利益之间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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