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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
在隐名出资情形下,股东资格如何认定,在借用名义出资的情形下,应将名义上的出资人视为公司股东,此观点是以表示主义为其理论基础的。依据是:其一,公司行为是团体行为,如果否认挂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则很可能导致公司的行为无效,从而影响交易安全。其二,如果确认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份认购人为股东,将会极大地增加公司负担,使公司卷人这种繁琐的纠纷之中。
冒名出资情形下股东资格的确认隐名股东依据与显名股东所签订的合同而产生;冒名股东多为规避法律而产生。因此对冒名股东的认定应当区别于对隐名股东的认定。
一公司股东退股事宜已经过公司股东会通过,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如何认定通过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办理的股东变更登记的效力本案原告诉请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全部无效,原告该项主张意味着本案同时存在着协议中被告布某转让其股权的效力问题。经审理查明,布某转让其75%股权时未依法履行其他股东同意程序,妨碍了原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以法理之分析,该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受到质疑。
中国自然人能否成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公司的股东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一起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纠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院如何认定冒名、伪造签名、且未实际出资的公司股东资格对于姓名被冒用,签名被伪造等而“被股东”的事情在现实社会中时有发生。一旦成为公司股东,就要为公司的运营承担一定的风险,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这对于实际上并不知情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法院在审理本类案件时,往往会综合考虑签名的真伪,验资公司对资金流向的证明等等相关因素来进行判决。
关于公司股权确认纠纷的法律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张权利。
北京股权律师解析股权确认案件的判断标准挂名股东与被挂名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关系,或者行纪、信托关系等。如果双方在出资时约定明确,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约定的,视举证情况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举证不能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责任。
北京股权律师谈如何证明股东资格在诉讼中,上述股东资格的证明形式物化为各种形式的证据,法院应当根据提交的证据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如果各种证明形式之间存在矛盾,法院应当从中寻求不同情况下确认股东资格的原则。
股东名册是否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司法实践中认定股东资格的参考标准有公司章程、实际出资、验资报告、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以及股东在公司中实际享有的股东权利等。一般来讲,在合法、规范并及时办理上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记载、登记机关的登记、股东名册的记载应当是一致的,能够客观地反映公司股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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