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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专栏简介

股权确认

  • 执行异议之诉与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不能合并审理
    日期:2016-02-12 点击:863次

    执行异议之诉与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不能合并审理当事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不应合并审理。

  •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与查阅公司账簿之诉可合并审理
    日期:2016-02-10 点击:520次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与查阅公司账簿之诉可合并审理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诉的关系同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与要求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之诉的关系不同。在同一份判决中先确认股东资格,然后赋予该股东查阅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 本案中韩某是否有股东资格
    日期:2015-03-18 点击:161次

    本案中韩某是否有股东资格公司不予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享有公司股权并请求公司履行登记义务。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仅以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登记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 名义出资人应依约为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日期:2015-01-20 点击:226次

    名义出资人应依约为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依约主张确认投资权益归属。如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股东登记名册,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 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日期:2015-01-13 点击:427次

    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如何认定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明投资人)的法律现象。就本案而言,对于公司中的隐名投资主要涉及隐名投资人、显名投资人与公司的法律关系。认定隐名投资人是否公司股东,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一是“实质说”,即将实际投资人视为股东,而不论投资人以谁的名义;二是“形式说”,即将名义上的股东视为投资人,而不论实际投资人是谁。

  • 股权转让情形下如何认定股东资格
    日期:2013-06-09 点击:186次

    股权转让情形下如何认定股东资格对于公司外部,如果在工商登记文件中列明的股东仍未变更,而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信力,所以,善意第三人此时仍可信赖股权出让方为公司股东,并且不应因此种信赖而蒙受损失。比如,若股权出让方的债权人在此阶段要求变卖该股权来抵债,股权受让方仍不得以此来对抗该债权人,而只能以出让方履行不能或瑕疵履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

  • 在冒名出资与隐名出资情形下,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日期:2013-06-09 点击:181次

    在冒名出资与隐名出资情形下,股东资格如何认定在隐名出资情况下,在公司内部发生股东权确认纠纷时,应当按其双方协议,确认实际的出资人为股东,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情节,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如何理解
    日期:2013-04-29 点击:927次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如何理解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对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规定须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对此,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原告应理解为既可以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包括本数)的单个股东,也可以是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包括本数)的多个股东。

  • 非股东受让外资企业股权其股东资格的取得是否以外经贸部门批准为确认标准
    日期:2013-04-29 点击:261次

    非股东受让外资企业股权其股东资格的取得是否以外经贸部门批准为确认标准在我国涉及外资,外经贸有关行业的管理没有完全放开之前,外资股东资格的取得仍然需要外经贸部门批准,不过,对于已经实际取得股东资格并行使股东权利的股东而言,是否经过外经贸部门批准,这其实已经成为程序性的形式要件,而并非实质要件,实质要件仍应以股东受让股权时是否支付对价作为衡量的最基本依据。

  • 某甲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日期:2013-04-24 点击:683次

    某甲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甲的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被确认之后,的确直接涉及后加入公司的股东的权利问题,例如股权数可能缩减,持股比例减少等。由于《公司法》对每位股东权利的保护都是平等的,不存在承认了甲的股东权利而否定其他股东权利的问题,其他股东的权利同样会受到《公司法》的妥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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