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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宣告判决

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生效裁判案件

日期:2015-01-08 来源: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民事律师 阅读:29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9)无诉讼行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2)原裁判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3)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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