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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语境下的裁判文书公开

日期:2015-06-27 来源: 作者: 阅读:52次 [字体: ] 背景色:        

审视与完善:司法公开语境下的裁判文书公开

作者:秦长春、冯兵、龙淼、李沁、王乃志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英]丹宁勋爵

[内容提要]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裁判文书作为审判成果的集中体现,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最高法院与地方各级法院均对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展开了积极而有益地探索。本文试从实证分析入手,立足现实数据与问卷调查,就裁判文书公开存在的价值和隐忧展开分析探讨,并通过介绍梳理国外经验和做法,提出从完善公开范围、打造精品文书、及时应对舆情三方面出发,切实推进裁判文书全面公开,以期对司法实务中完善文书公开机制有所裨益。

引言

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破解司法难题和瓶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政治文明和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当前,以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为抓手,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圆满完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的司法改革重任,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内容。裁判文书作为审判成果的集中体现,作为展示办案质量和法官素质的重要窗口,作为宣示法律正义的司法产品,更是公开的重中之重。本文试图从裁判文书公开的历程等方面入手,力求为进一步推进并完善文书公开制度提供一些参考思路。

一、从过去到现在:裁判文书公开的实践探索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审判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审判公开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是司法人民性的重要体现,也是衡量司法制度民主化、现代化的标志。最高法院历来重视审判公开,从“一五纲要”的“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到“二五纲要”的“进一步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再到“三五纲要”的“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无一不是体现了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审判公开的决心。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审判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最高法院也进行了积极地探索。

伴随着最高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探索推行,地方各级法院也纷纷出台相应的裁判文书公开规范性文件。

全国各级法院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公开意识不断增强,对于裁判文书公开,也经历了一个封闭到开放、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就公开主体而言,由最高法院扩大到高级法院最后扩大到各级法院;就公开范围而言,由选择性公开转变为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就公开载体而言,由各自政务网站公开发展为全国统一公开。目前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承担了统一公布全国各级法院裁判文书的责任。有学者认为,这种变化是“一种深刻的司法理念现代化更新,一种前所未有的司法信心的彰显,同时也是现代司法者的自我超越。”正如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司法公开推进会上提出的那样,“公开是自信的表现,是光明正大的表现”,能够“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

二、基于数据与调查:裁判文书公开的现实之惑

笔者所在Y中级法院自2011年7月起便开始实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截止2014年1月,共公开裁判文书1664份。其中,从2011年7月到2013年10月这28个月间,文书公开数量仅为840份且月上网数量极为固定,均为每月30份。自2013年11月起,公开数量呈现飞速上升的趋势,截止2014年1月,3个月共上网文书824份。原因在于,Y法院2011年7月下发的《关于在重庆法院网上发布裁判文书数量要求的通知》中,将文书上网工作分解到各审判业务部门,规定了最低上网数量且仅限判决书,各业务部门严格按照该文件最低数量执行,致使文书上网数量不多且相对固定。2013年11月起,结合最高法院要求深化司法公开,全面推进裁判文书公开的要求,Y中院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办法(试行)》,对文书上网未确定最低数量要求,且明确要求遵循最高法院“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新方针,致使文书上网数量极速上升,达到一个理想的状态。

掩卷反思,在《关于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办法(试行)》下发之前,每月文书上网数量未见增加,均严格按照之前的文件要求,绝不多上传一份文书。这似乎从侧面反映出法院以及法官对于裁判文书上网的态度并不积极,只是囿于文件的硬性要求才大量增加文书上网数量。那么,法官对于文书公开一事究竟是何态度,是自愿还是被迫,是觉得没有精力还是没有必要,这些问题的答案可以窥见文书公开这一制度的基层现状。为此,笔者就所在中院及部分辖区法院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多数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公开很有必要,但是,文书公开只需公布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文书即可,没有必要全部公开。

从司法实践上看,裁判文书公开势在必行,但是,文书上网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现实困难,这也就是一些法官认为文书上网根本没有价值或是没有必要全部上网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量增大。当前,法院系统“人案矛盾”空前突出已经不是一个崭新的话题了。在案件数量日益攀升的情况下,法官又面临着结案、考核压力,工作量已经极为巨大。若是再加上裁判文书全部公开这项工作,势必会进一步加大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量,而在文书出现差错的情况下,又会面临网络的攻击、内部的处分,使得法官身心俱疲,甚至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在问卷调查时,有许多法官均不同程度地提到,文书全部公开所带来的工作压力堪忧。

(二)点击率不高。文书公开之后,一般而言,除了律师、学者等法律专业人士基于案件办理、学术研究,或是案件当事人基于查找类似案件进行诉辩的需要之外,普通公众很少专门点击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查阅,裁判文书公开意义不大。有法官在填写调查问卷时就提到,其曾经与浙江某法院座谈时了解到,浙江法院上传于网络的裁判文书普遍点击率不高,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三)当事人反对。文书中一般而言会涉及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等等,一旦公开,意味着相关信息的公开,案件当事人对这点极为反感。即使现在采用了关键信息隐去后公开的方式,一些当事人还是不愿意将自己涉案的文书进行公开。调查时就有法官提到,曾经被当事人质问为何将其文书公开于互联网上。

三:从逻辑到经验:裁判文书公开的价值与隐忧

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任何事物都具备两面性。裁判文书公开同样如此,有推行的价值也有存在的隐忧。

(一)文书公开的价值

1、统一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对某个生活事实归入某个法律概念之下的逻辑涵摄过程。”然而,语言本身的歧义、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司法认知的局限性以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得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并不能如概念法学家所谓的那样简单——投入原料即会自动产出成品,而是往往存在极大分歧,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然而,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同案同判”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是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也是民众对于公平公正的朴素认知。纵观全球法治,英美法国家的“遵循先例原则”是化解“同案不同判”矛盾的有效路径,我国虽非判例法国家,但并不排除对于类案裁判的参考,现在最高法院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便是最好的例证。而裁判文书公开后所形成的资源库能够使得法官在面对复杂的事实认定与疑难的法律适用时,迅速寻找到类案裁判文书,从而丰富裁判视野,启迪裁判思维,同时努力寻求与既存裁判的最小化差异,最大限度统一裁判尺度,最终实现“同案同判”。

2、提供立法素材

“司法过程并非孤立的一个诉讼程序,它是程序参与者通过相互交往而不断地将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案例,又不断地对规范本身作出评价,并且对规范产生回馈性影响的过程。”立法过程同样如此,立法产生的法律在实践适用的同时不断暴露出自身的不足与滞后,从而又反过去引起立法者的思考,如此循环往复,不断推动完善立法。因此,立法离不开实践,脱离现实的立法最终将会被淘汰,成为一纸空文。而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集中体现于司法的过程之中,并最终反映在裁判文书上。裁判文书包含了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证据认定、事实查明、裁判说理等方方面面信息,将审判流程以文字形式固定下来,将法官审判的方法与思路呈现于纸面,能够最大限度生动地反映出司法实践的全过程,为立法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供鲜活的资源和素材。

3、提升法治水平

“法律的终极目的是社会的公共福利。”司法的目的并非司法过程本身,而是为了引导规则与秩序的形成。法治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公民是国家的基本元素,公民法治观念的真正树立才能在终极层面上实现法治国家的构建。法院的案件直接来源于生活中真实的矛盾与纠纷,裁判文书反映出案件的全部过程,以案释法,是最鲜活的法治宣传教育题材。裁判文书公开能使社会公众能够有机会更清楚地了解法律,通过查阅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公众不但能了解相关法规,学到法律知识,还可以从他人的案件中学到经验,了解相关法规,避免发生法律纠纷,学会为自己维权。此外,文书公开能够让人们将现存纠纷与类似的既有裁判进行对照,从而预知诉讼的成本与收益,进而决定下一步处理方式,避免出现盲目诉讼或是“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这些都能够引导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水平,最终推动国家法治化进程。

4、增强法官素质

“将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既有利于强化广大法官的责任心,也可以产生倒逼作用,提升法官司法能力,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实践中,一些法官司法经验、业务水平还存在不足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将其某些不合格的裁判文书公布于众,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的形象与法院的权威。但是,“克服畏难情绪,摆脱面子思想,勇于直面裁判文书全面公开之后的‘阵痛期’”是倒逼法官素质提升的必经之路。法官作为一个神圣的职业,若是司法产品不合格而被公众评头论足,出于个人尊严与职业信仰,势必会通过不断加强学习,提升综合素质来回应公众的质疑。长此以往,法官业务水平的提升、综合素质的提高自然是水到渠成,文书公开的“倒逼”作用也一览无遗。同时,对于一些无法适应现实需求的法官,也可以及时清出队伍,维持法官群体的职业化与专业化。

(二)文书公开的隐忧

1、法院层面:引发负面舆情

“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提公信”是当前人民法院的总体工作思路。裁判文书公开,无疑是全社会了解并监督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能够保障民众知情权,有助于打消疑问、提高认同,增强法院公信力。但是,在保障、便利公众的同时,文书公开也成为了法院的一块心病。前面笔者已经谈到,从1999年起,我国的一些地方法院已经试行裁判文书上网,然而,正是这些先行者在吃螃蟹的过程中,暴露出文书上网在一定层面上对法院工作造成的被动。文书公开接受广大民众的“检阅”之后,一些文书错漏也屡被挑出,例如错别字、格式错误、原被告错误等等,而这些细微差错经过网络无序的“发酵”被无限放大后,严重损害了法院及法官的形象,甚至导致了对司法公信的质疑。这其中固然存在法院本身工作的疏忽,但外部一些刻意的炒作无疑更是雪上加霜,因此,一些法院迫于“脸面”考虑,开始“偃旗息鼓”,要么进行选择性公开,要么干脆销声匿迹,与文书公开的目的也就渐行渐远。

2、法官层面:平添工作压力

当前,全国法院“人案矛盾”现象极为突出,各级法院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每年要审理大量案件。法官并非神袛,同样也是凡人,案件过多疲于奔命时,裁判文书难免出现瑕疵,如文字疏漏之类,若是被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刻意宣传炒作,势必会将小事化为大事,最终引发对司法的不信任感。事实上,由于裁判文书的措辞引发舆论聚焦的例子比比皆是。笔者所在法院曾经公开的一份二审裁判文书中有句表述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当事人认为上诉请求不能被“不予采信”,而只能“不予支持”或“驳回其上诉请求”,因此公开发表《今夜 让那份敬畏死去》一文,引起极大麻烦,甚至被一些不知情的法院作为反面警示案例予以宣传。又如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曾对一起强奸案使用了“临时起意”措辞,被一网民以“临时性强奸”为题发帖,引起轩然大波。然而,当前文书上网的势在必行,与上述情况的不可避免,将法官置于两难境地,成为了最大的压力所在。云南高院一名从事刑事审判工作20余年资深法官一语道出了全国广大法官的心声,“现在每天连走路、吃饭都在想着裁判文书的事,每一个标点符号都要认真推敲,因为裁判文书一上网,不仅要当事人认可,还要接受社会的评议,人人都是裁判员,个个都可以给你打分排名次。”

3、公众层面:危及个人隐私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信息和私生活进行支配,不受非法公开和干涉、干扰的一种独立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要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而一份裁判文书当中,必然会包含个人的一些隐私信息。以离婚析产案件为例,文书中必然会涉及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子女情况、债务情况等等,而这些均属于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而刑事文书的公开,相当于犯罪前科的公开,会给浪子回头的被告人带来负面影响与心理压力。同时,有学者认为,犯罪前科信息也属于隐私的范畴,“公民的违法犯罪经历虽是事实,但毕竟只为特定的一部分人所知,也应属于隐私。”因此,从法定的隐私权保护出发,文书公开尚存隐忧。而现实中,就案件当事人而言,同样出于个人隐私的缘故,往往也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裁判文书。前不久,有记者专程就文书公开作了一次随机民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 20名被调查对象中,有16名明确表示不愿意将自己的裁判文书上网。有调查对象表示,“谁都不愿意摊上事,既然遇上了总归不是好事,让人知道了不好,再说了里面很多信息都涉及到个人隐私,一旦公开也不好吧?”一些调查对象认为,法院公开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因为“当事人同意后,就不存在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了。”从随机调查可以看出,公民出于对自己隐私的保护,往往对于文书上网持有保留态度。

四、他山之石:裁判文书公开的域外制度

裁判文书上网在外国早已形成了一些成熟的制度,如美国在当事人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经验、韩国在文书公开的方式及程序方面的经验等,或许可能为我们提供一些参考性思路。

(一)美国

美国的裁判文书查阅制度是建立在民众具备查阅法院司法记录的宪法性权利之上。针对信息公开与当事人隐私的冲突问题,美国联邦司法委员会专门制定了《司法隐私保护书》,确立了一个基本标准,并规定各州立法保护隐私的程度不得低于该标准,并且需明确告知当事人其文书信息在网上能够被查阅,同时,除特殊信息之外,一切文书信息都应该公开。具体操作方面,保护书将案件分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破产案件及上诉案件,并加以不同的限制。在遵守联邦保护书确立标准的前提之下,各州均确立了自己具体的公布规则。多数州采用的是《CCJ/COSCA Guidelines》规则,该规则将信息区分为“公共记录”和“法院记录”。公共记录是指法院记录中可以被公众查阅并获取复印件的信息记录。法院记录是指司法过程中收集的各类文件及信息,包括案件的索引目录、日程安排、登记行动、法院笔录等等。除根据联邦法律与州法律应当保密的信息,公共记录全部能够被公众查阅,法院记录则是部分公开。其中,四类信息不能公开:可能伤害个人的、有关个人隐私权和利益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信息的、涉及公共安全的。

(二)韩国

韩国是最早实现信息公开制度法律化的亚洲国家。1996年,韩国颁布了信息公开法,明确公共机关对其所掌握的信息应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早期的韩国文书公开仅公开判决书一种类型的文书,通常采取主动对外公开与被动接受查询两种形式。主动公开,主要通过判例公报、判例集、DVD以及互联网等四种媒介进行公开。一是将最高法院判决中较为重要或是具备指导意义的判例,编辑为“判例公报”与“判例集”发行;二是就地方法院重要的一、二审判决编辑为“判决公报”发行;三是就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一、二审判决书进行非实名化处理后编为判例集,制作成DVD然后发行;四是最高法院将收录进“判例公报”与“判决公报”中的判决书建成数据库,然后录入进法院图书馆主页判例检索系统中的“综合法律系统”进行公开,此外,法院图书馆首页还设置“媒体报道判决”栏目,将媒体报道过的判决书与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认为具备重要价值的判决进行公开。被动公开,主要通过远程查阅和特别阅览室查阅两种方式便利公众查阅文书。远程查阅,即公众通过最高法院门户网站、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请求查阅特定判决书,再由判案法院对申请判决书进行非实名化处理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申请人的一种查阅方式。特别阅览室查阅,即公众在最高法院设立的特别阅览室中自行搜索、查阅判决书的一种查阅方式。这种方式只能阅读,不能下载打印。

针对公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2011年,韩国推行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改革,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公开的范围与形式。生效判决书、案件证据目录以及刑事案件中由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提交的文书、物品等,均应公开,且任何人均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印。二是公开的程序。首先由法院将判决书、证据目录等文书以电子形式录入进电子卷宗系统,然后由法院事务官将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或者删除,最后由法院通过电子形式与非电子形式两种方式进行公开。三是公开的限制。明确非公开审理案件、涉未成年人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易对关联案件造成影响、可能发生显著侵害当事人名誉、隐私等情形、公开将会严重侵害营业秘密等六种情形禁止公开。

五、从实践入手:完善裁判文书公开机制

当前,裁判文书全部公开是必然趋势,也是整个法院系统已经达成的共识。诚然,裁判文书公开固然还有一定隐忧,但决不能囿于现存困难而因噎废食。我们需要做的,只能是通过机制的完善来最大限度减小乃至消除隐忧。

(一)完善文书公开范围

文书公开的一大目的在于便利公众进行监督,提升司法透明度,但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不能侵犯其隐私权。前文谈到,公众对于文书公开的一大隐忧便在于个人信息的保障。针对这一问题,最高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七条作出了相关规定,明确了文书不公开范围以及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保护。笔者认为,当事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规定较为完全,且各级法院在实践中已经基本形成了完善的机制,在此不再赘述。只是对于不公开的范围还可以作进一步完善。一是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文书应当不公开。之前最高法院公布的一系列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文件中,均提到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且具备正当理由的文书不予公开,而最新的文书公开规定却取消了这一规定。这一规定应当予以保留,就最高法院而言,本次司法公开力求达到最大效果,文书公开也提出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但是,司法裁判特别是民事裁判毕竟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结果,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如果确有正当理由,法院应当准许文书不公开。具体操作方式为:法院向当事人送达最终裁判文书时,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文书公开,如果其不同意,告知其提出正当理由。此正当理由经合议庭裁决,若属正当,应当不予公开。以上情况同时记入宣判笔录。但此种申请应当仅限于民事案件,不适用于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因为民事领域始终将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放在首位,应当准许当事人有自主选择权,而刑事、行政领域往往涉及社会公共秩序与公权力的行使,不应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二是简化后的裁判文书不予公开。为缓解“人案矛盾”压力,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轻法官负担。全国一些法院开始试点案件“繁简分流”,常规性案件注重效率,疑难复杂案件注重精品。配套而来的便是裁判文书简化改革,即实行“繁案繁写,简案简写”。笔者所在法院也在试点裁判文书简化改革,就目前推进情况来看,简化后的裁判文书的重点主要是判决主文,而在事实认定、判决说理方面予以了大量简化甚至省略。这类裁判文书由于内容非常简单,公开之后不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实现公开的目的。因此此类文书没有公开的必要。以上两类不予公开的文书每月由法院文书公开主管部门进行统计,制成报表,层报至上级部门予以备案。

(二)打造精品裁判文书

前面笔者已经谈到,法院推行文书公开的一个极大隐忧在于,文书本身的疏漏加上“有心”之人的炒作,从而引发铺天盖地的负面舆情。现实中,个人的自由言论与行为在达到违法标准之前,法院不能也不可能干预。我们唯一能够掌控的便是从自身工作入手,减少文书差错,提高文书质量,让公众无懈可击。

一般而言,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应当具备两方面要素:一是记载完整,内容充分。因为裁判文书上记载的信息是否完整,实质上意味着司法公开是否彻底,若是一份裁判文书的内容“缺斤少两”,势必会引起公众对案件本身的猜疑,从而造成法院在舆论方面的被动。相反,若是裁判文书的内容充实完善,则会让公众感受到法院的自信与坦诚,进一步增强对法院的接受度与认同感。以民事判决书为例,裁判文书就应当包括:1、案件起因及审前工作;2、当事人诉辩主张及理由;3、庭审质证情况;4、法院采信证据及理由;5、法院认定事实;6、法院裁判理由及适用法律;7、当事人权利救济路径。二是语言规范、表达准确。文书所使用的语言要符合汉语文化的基本规范,句子通顺、言语准确、成分齐全,不能使用不文明用语。同时,文字要精练、简洁,切忌芜杂重赘,文辞表意要精确,力避语言歧义。文风要朴实,语言庄重,突出说理性。表述要严谨,不能出现法院、当事人名称错写、漏写,标点、语法、逻辑错误等情况。此外,有学者认为,裁判文书还应当保持通俗性与实用性。“法律文书说到底就是为了解决特定的事项而专门制作的文书,应当以实用性为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写作法律文书,应当尽量少用法律术语,更多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甚至应当将法律术语转换为普通人可以理解的语言表述之。”

笔者认为,裁判文书最大的特点也是亮点便是说理性,说理性是裁判文书的灵魂所在。著名法学家华伦滋说过,“判决理由是区分司法擅断与司法民主的分水岭;如果判决可以不给理由,所谓权利保障和上诉审查都将变得毫无意义。” 裁判说理是吸收当事人不满的“海绵”,也是“作茧自缚效应”的载体,更是法官智慧的集中体现。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当然关心输赢,但仅仅输赢二字是不够的,输在何处、赢在哪里,背后一定要有一个理字。没有理由的输赢,就显得生硬、武断、霸道。 裁判文书说理,应当包括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和裁判理由的说理。对认定事实的说理,要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在说明证据是否采纳的基础上,推演出事实的认定过程。对裁判理由的公开,首先要注意的就是对诉辩焦点展开论述,对错误理由和观点进行驳斥;其次,要注重说理的全面性,裁判理由要穷尽,不能遗漏,更不能断章取义;再次,要有逻辑性,即裁判文书的事实、论理和结论之间必须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保持各个部分统一概念的周延,保持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之间衔接的流畅;最后,说理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语言适用要中立、公允,不能厚此薄彼。

(三)及时应对负面舆情

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并非意味着文书不再出现差错,全面公开环境下的海量文书必然会出现些许瑕疵,相应的负面舆情自然不能完全避免,因此,法院还需要对舆情造成的被动局面做好充分的预估,以便在突发状况产生时能够及时应对。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完善以下三方面的机制:一是民意疏导机制。法院的文书公开网站管理部门(一般是内设宣传机构)应当及时收集与文书上网相关的舆情信息,并定期关注公众对于文书的评论。对于公众提出疑问或是意见的,应当由文书制作部门提出回复初稿,经相关领导审批之后,由网站管理部门统一回复,以便及时疏导民意。二是检查督促机制。裁判文书若是存在质量或是瑕疵时,必然会对处于舆论焦点及社会关注风口浪尖的法院造成极大的压力,给法官造成极大的负担。因此,法院应当建立检查督促机制,从源头上保障文书的质量。可以由纪检监察室会同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对上网裁判文书进行检查,对于内容存在疏漏甚至出现错误时,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补正,并由网站管理部门进行修改。三是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最高法院的观点,文书公开最终是为了“倒逼”法院人员素质提升。因此,为了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感,还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由网站管理部门定期通报文书上网情况及舆情情况,一旦出现差错引发负面舆情,视情节轻重大小而异,由案件承办人负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负次要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结语

世界上并没有完美的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修正与完善,裁判文书公开亦是如此。尽管裁判文书全面公开,会给法官增添许多额外的工作与负担,但它的意义恰好在于如果所有判决都毫无例外地上网,法官就必须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判决,不可有侥幸掩饰之想。志存高远,站在中国法治建设的高度,我们的法院与法官应该有这样的信念与使命感:当我们 “出够了洋相”“渡过了阵痛”,势必会迎来阳光的照耀与法治的春天。

来源: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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