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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裁判文书析法说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5-07-06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32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析法律裁判文书析法说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张晟

钱锋院长曾经讲过:“法官人品决定司法产品。”钱院长的这一论述,将法院的司法过程及结果定义为一种服务和产品。其中最重要的“产品”之一就是裁判文书,其质量直接决定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也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而裁判文书的核心部件,就是说理部分,它将法院查明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及判决结果联系起来,达到明法析理的目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体现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公正是司法活动的首要原则,其必须自始自终体现在诉讼程序中,且应当以看得见的、令人信服的方式体现。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就是公开法官自由心证和裁量的过程,赋予审判程序公正性。有效减少和防止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审判过程正当性的怀疑。

第二,详细阐明判决的理由,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对个案中证据的分析,裁判理由及法律适用的说明,除实现个案公正外,还有先例化的作用,即对类似案件或案情、某类证据的采用和采信等裁判事项有一定指导作用。这种司法权威赋予的作用,就需要靠说理来实现。

第三,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是实现诉讼公开、行为公开和法官思维活动公开的重要手段。裁判文书作为最重要的司法产品,其质量与价值主要依赖法官的逻辑思维和内心确信而形成。而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正是法官进行审判程序,思维活动的文字体现。从而体现出司法活动中公正、公开的价值本位。

第四,有利于提高法官素养。司法产品的质量,有赖于生产者的自身素质,法官在独立书写和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也不断的在提升自身的法学素养、独立的判断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最后,裁判理由的详细说明,也是监督裁判行为的重要方式。因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或裁判理由不服导致的上诉中,在二审或再审程序中,对判决理由的审查,可全面了解原审法官的心证过程,以便辨明真伪,维护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并指导今后的审判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加速转型与发展,各种矛盾日益突出。同时伴随着法制不断健全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司法途径已经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全国各法院的受案及裁判数量也呈几何式增长,这也使裁判文书中说理部分存在的问题集中暴露出来。

总的来说,裁判文书中的理由部分存在千篇一律,大话、空话、套话多而没有务实性的问题。最高院为规范文书制作,制定了各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式样,这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有的法官以偏概全、错误理解,照搬照套格式,完全忽视了个案的特殊性;有的法官因为工作繁重产生畏难情绪,认为可以投机取巧,对说理部分作过分的简化处理,含糊其辞甚至一笔带过,简单了事,不愿说理;有的法官面对各种压力,出于逃避责任、规避风险的考虑不敢说理,认为言多必失、言多必错;还有一部分问题就是说理不当。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和法律的适用没有清晰明了的解释和说明。具体的说:

一、缺乏对证据的分析。对案件中采用并采信的证据仅作简单罗列,有的甚至罗列不清。对证据的采信理由、待证事实以及当事人对证据的争议焦点均没有分析说明。

二、对法院认定的事实仅作简单陈述或罗列。对事实中包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没有分析说明。

三、简单引用法条,对为何适用某条款不作分析说明。有的根本就错误引用法条。

四、说理不充分,没有针对性与逻辑性。有的甚至与事实或判决结果毫无关联。

五、对诉讼费用仅作分担,而未说明分担理由。

六、语言不规范,文字、数字等书写错误。

那么如何克服上述问题,制作和书写一份正确甚至精彩的裁判文书呢?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从思想上认识裁判理由的重要性。说理部分是裁判文书中的精髓,是连接事实与裁判结果的桥梁,是司法产品的基石,是服判息诉、明法析理的关键。不能因为自身心态或外部压力或疏忽大意造成不愿说理、不敢说理或不当说理。

第二,要加强学习,不断提升法官的执业素养。法官作为裁判文书的生产者对其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与实践的积累,才能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逻辑分析判断能力,也才能正确清晰的说明理由,避免技术性错误,从而提高裁判文书中说理部分的质量。

第三,对裁判理由的具体处理,应当充分,具有针对性与逻辑性。对个案中的每项事实依据、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当事人争议焦点以及裁判结果都应当作出清晰明了的分析说明。特别应当针对个案中的疑难点、争议点作出完整的分析说明。同时应当做到逻辑严密,不出错误,不留漏洞。

第四,注重案件办理过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明确当事人的诉讼标的与请求,查明、查全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在说理中做到有据可依、有法可用、有理可说。

最后,在制作和书写裁判文书中应当做到耐心细致、心思缜密。尽量避免文字、数字等书写错误,避免因一时之急、一时之难而因小失大。

裁判理由是法官书写裁判文书的基石,也是裁判文书中最有价值,最具魅力的部分。之余司法环境和法治建设而言,裁判文书的价值不在于结果如何或谁赢谁输,而在于说理部分中对事实、法律辨析的普适价值。所以,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与努力,提升和完善裁判文书及其说理部分的质量,从字里行间中体现出法官“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

来源:巴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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