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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院规范以物抵债案件审判

日期:2015-12-2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6次 [字体: ] 背景色:        

青海高院规范以物抵债案件审判

为进一步规范当事人(第三人)诉讼行为,防止出现以物抵债的虚假诉讼问题,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从增强审查力度、规范审判活动、加大制裁力度、全面清查相关案件等方面全面进行规范。

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严格审查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防止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未查明权属关系的慎用调解,严防虚假诉讼,维护正常的审判秩序。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建议当事人申请撤诉。当事人不申请撤诉而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法院进行审理后裁决。当事人双方持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以物抵债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经审查,当事人尚未完成物权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

全省各级法院对通知下发前以物抵债结案案件进行全面清查。对于今年以来涉及以物抵债收、结案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分析,掌握是否存在以物抵债进行虚假诉讼的案件。凡是因以物抵债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或第三人提出再审申请、撤销之诉或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全省各级法院立案部门应认真审查,及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在办案中若发现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物抵债,损害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采用一物多抵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债务人将无所有权的财产或者共有财产抵偿债权人等情况的,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驳回诉讼请求,同时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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