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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日期:2012-07-16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79次 [字体: ] 背景色: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区别于其他各种犯罪的本质特征。在我国,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允许非法侵犯。人的生命,自胎儿从母体分离出来能够独立进行呼吸开始,这是生命起始的标志。在医学发展史上,关于死亡的标准有不同的学说。传统的观点是以人的心脏不可逆转地停止跳动(即心跳、脉搏和呼吸停止)为死亡的标准。随着科学的发展,医学界又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认为心跳、脉搏和呼吸没有停止,并不意味着人体没有死亡。如果全脑(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的全部功能不可恢复的完全丧失,即丧失意识和活动能力,对外界刺激无反应,也是死亡的标志。现在,美、英、法等一些国家都采纳了“脑死亡”说,并在法律上作出了规定。但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仍以心脏是否停止跳动(包括呼吸是否停止),作为生命结束的标志。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个别的表现为不作为。但后者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医生,婴儿、幼儿的父母),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构成。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刀砍、棒打、手掐、绳勒、枪杀、投毒、爆炸、火焚、触电等,也有利用化学药品、放射性物质等方法杀人的。但方法、手段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工作者依法执行死刑命令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故意杀人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报复,有的出于贪财,有的出于奸情等等。但是动机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可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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