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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档案被单位丢失怎么办

日期:2015-02-22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络 阅读:1089次 [字体: ] 背景色:        

职工档案被单位丢失怎么办

编辑同志:

我叫宫一,1982年3月毕业于华南工学院,同年同月由国家统分至北京市工作。1984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招聘科技人员,我应聘后被聘用为该乡的技术干部,签订《招聘科技干部协议书》,被安排在四季青乡所属某企业担任技术工作,人事档案存放在四季青乡政府机关。

1986年6月起,我经四季青乡政府批准同意调往广东省中山市塑料厂工作,随后发生的事情却令我苦不堪言。

四季青乡政府为我办理了调出手续后,却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转递我的档案。中山市人才交流中心两次发出《商调函》都没有得到回复,结果导致我无法正式调入该厂工作,使我丢失此难得的工作机会。

1991年3月,我应聘到南方工贸珠海实业公司工作;1993年7月,我获准调入该公司并由珠海市人才交流中心再次发出《商调函》。我为了慎重起见,特委托我在北京的朋友多次到四季青乡政府洽谈我的调动事宜,四季青乡政府称档案找不着了。我要求四季青乡政府出具证明,或说明情况,或采取措施,或告知应该怎么办,而四季青乡政府没有答复。南方工贸珠海实业公司因我的人事档案丢失,不能正式调我进入该单位,使我再次丢失此难得的工作机会。

1996年3月,我为档案的事专程到四季青乡政府恳求他们解决我的档案问题,而四季青乡政府招聘办的工作人员只是说,我们再找找。

1997年7月,我到立邦涂料(廊坊)有限公司应聘材料部经理;1998年3月,我到阿克苏诺贝尔新劲汽车涂料(苏州)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应聘培训中心主任,试用期满后,两家公司都同意将我正式调入,却因我的档案丢失,无法办理正式调动。

1999年3月,我实在无奈,再次到四季青乡政府恳求解决档案问题,这一次,四季青乡政府正式确认:档案在搬家过程中不慎被丢失。此时,我的“无档案历史”(即“黑户人”)已经过了整整13个年头。

1999年6月,四季青乡政府不符合规范地为我补办了一份档案,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调取我的原始材料,补办的档案材料也不齐全。之后,将草草补办的档案转入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这样一份不符合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档案给我之后的求职工作带来什么后果呢?在1999年6月以后的求职经历中,我才知道这份“补办的档案”仍然不被招聘单位认可。招聘单位说,“凭您这份档案我们无法对您进行客观的评估”;“您这叫什么档案呀”!

2004年3月9日,我向四季青乡政府正式递交了一份《关于人事档案丢失的报告》,请求四季青乡政府赔偿我的经济损失,为我补办“三险”。四季青乡政府先是不予答复,后是答复不予办理。

2005年4月至2005年7月,我以“行政诉讼”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四季青乡政府为我办理参保手续,该院裁定“不予受理”。我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裁定“驳回”。两院理由均为“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05年11月,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依北京市有关部门的批件协助四季青镇政府(四季青撤乡改镇)将我的档案材料予以补齐,并会同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予以认定符合人事档案条例的规定。

2006年1月,我再以“民事诉讼”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对我的“工资损失”和“补办三险”两项请求分案审理。至2006年5月获得以下结果:

一、关于“工资损失”:“对于宫一在其档案丢失期间的工资损失的具体赔偿数额,法院酌情予以判定,判决赔偿6万元”。二、关于“补办三险”:法院要求“须先经仲裁前置处理程序”。

之后海淀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非受案范围”。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非受案范围”。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检举、控告”。无奈,我就“补办三险”的事项继续向四季青镇政府和海淀区政府提出请求,但结果也是“不予受理”。

自2004年3月9日至今,我要求“补办三险”的诉求已过3年之久,至2007年2月,四季青镇政府和海淀区政府最终答复均告“不予受理”,理由是:(1)“四季青镇人民政府并非你的用人单位,……没有义务给你补缴三险”。(2)“法院驳回了你(请求补办三险)的起诉”。(3)“四季青镇人民政府已支付给你(工资)赔偿款六万元”。(4)“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

由于档案被丢失造成我无法正式工作已有20年,生活一直处在极度贫困之中,近几年我靠着向同学朋友借债生活。2005年4月,我爱人因我“长期没有工作,无经济收入,在生活极度困难和巨大的精神压力下”,最终与我离婚。我父母已经相继去世,我妹妹是重度残疾人,故我是我妹妹的监护人。生活的艰难压得我喘不过气来,健康状况每况愈下,生病不敢进医院,也没钱进医院。爱人与我离婚后,由于原来所住的一间房是她工作单位的公有承租房,我无居住权,故我从该住所搬出后,近两年以来,我带着我的妹妹在外四处奔波,共搬过17次临时住所。为了省钱,我们住的都是最简陋的、又脏又差的房子,夏天蚊虫苍蝇,臭气熏天,屋不遮雨;冬天四壁透风,无法取暖和御寒;最困难的时候我们流浪于公共场所。法院虽然判决赔偿6万元,但由于我生活困难多处借债,偿还债务后,已经所剩无几,目前我为了支付日常生活又开始向私人借债。

更可怕的是,我已经是五十岁的人了,没有“三险”保障,我今后的生活怎么办?人生中黄金的二十年已在“无档案历史”中无辜地度过,由我个人承担因丢失档案而造成无“三险”的这一不利后果,这太不公平了。 北京市宫一
 

该不该为他办“三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怀

看了宫一同志的有关材料和他给《工人日报》的来信,心情久久不能平静,非常同情他的遭遇。作为一位从事劳动法研究的人员想对他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宫一的遭遇应引起各方的关注

宫一于1982年毕业于华南工学院,当时风华正茂,拥有美好的前程。1986年起他调出原工作的北京海淀区一家四季青乡所属的某企业,多次应聘到一些单位,但均因四季青乡政府的管理人员在搬家过程中丢失了他的档案,致使宫一由此改变了命运,到处碰壁,不能取得正式工作的资格和未能得到“三险”的保障,不仅物质上受到打击,精神上也受到了伤害,引发爱人离婚,年已五十,仍流离失所,还要照顾一位重度残疾的妹妹,这一切的确令人同情。

二、他陷入困境不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分析使宫一陷入困境的原因,可以看出这一切并非因宫一本人的错误或过失造成的,他是无辜的,使他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四季青乡政府工作人员丢失了宫一的档案,他本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他要求补偿未办“三险”的损失和为他办理“三险”是合法要求。

三、工资与“三险”是不同的概念,补偿工资赔款不能代替未办“三险”的损失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到报酬,工资应按规定期限支付。而“三险”则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社会保障指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通常所谓的“三险”,指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制度。宫一由于无法取得正常的正式职工资格,这些年来难以得到“三险”保障。目前宫一所获得的是工资赔偿款6万元,这并不包括未能办理“三险”应得到的补偿。由此看来,应支持宫一的要求。

四、希望有关单位给宫一更多的关怀,协助解决他的问题

宫一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东奔西走,无数次的申诉,反映情况,未能得到妥善的处理。党中央一再强调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更多地关注和解决不和谐的因素和矛盾,宫一的问题也应有一个解决的办法,我们希望各有关单位对宫一的问题予以更多的关注,可否由丢失宫一档案的四季青镇政府出面协调,为宫一办理“三险”和补偿未能办理“三险”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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