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法律顾问 >> 解散清算

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之(一)破产申请

日期:2012-07-17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31次 [字体: ] 背景色:        

8.破产企业及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作为企业破产案件的申请人。企业自动关闭或长期处于停产状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债务人均不提出破产申请的,其主管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

非破产程序成立的清算组织,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清算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

9.申请(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及其他组织亦不适用破产程序。

企业虽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开办时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额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破产申请人或被申请破产。但申请(被申请)破产时自有资金已达到注册资金数额的,或开办单位在企业申请(被申请)破产前补足注册资金的除外。

10.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1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9)债权清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0)债务清册,应列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权人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

(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国有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13.申请破产的债务人系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申请破产的决议。

14.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应通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并将有关书面材料提交法院。

15.被申请破产企业的资产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政府部门颁发的房产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

16.被申请破产企业对外有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有关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等有关材料。

17.被申请破产企业设有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应提交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清册等。

18.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投资,与其他企业开办联营企业、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其在上述企业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数额、所持股份、收益等情况。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