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破产企业及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作为企业破产案件的申请人。企业自动关闭或长期处于停产状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债务人均不提出破产申请的,其主管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
非破产程序成立的清算组织,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清算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
9.申请(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及其他组织亦不适用破产程序。
企业虽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开办时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额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破产申请人或被申请破产。但申请(被申请)破产时自有资金已达到注册资金数额的,或开办单位在企业申请(被申请)破产前补足注册资金的除外。
10.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1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9)债权清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0)债务清册,应列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权人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
(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国有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13.申请破产的债务人系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申请破产的决议。
14.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应通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并将有关书面材料提交法院。
15.被申请破产企业的资产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政府部门颁发的房产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
16.被申请破产企业对外有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有关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等有关材料。
17.被申请破产企业设有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应提交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清册等。
18.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投资,与其他企业开办联营企业、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其在上述企业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数额、所持股份、收益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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