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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车辆被法院裁定查封后所有权人再质押该行为是否有效

日期:2015-12-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网络 阅读:327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

张某诉黄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依据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查封登记在黄某名下的轿车一辆,并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因黄某下落不明,法院未能实际控制轿车,法院向黄某公告送达了应诉材料、查封车辆的裁定,并在审理后缺席判决黄某偿还借款。判决生效后,黄某未主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张某诉黄某借款案的审理过程中,因黄某欠李某借款20万元未还,黄某与李某签订书面协议:黄某将其所有的轿车暂交给李某,如十日内还清借款,李某归还轿车;愈期未还清,则轿车归李某,黄某另补偿李某现金5万元。签订协议当日,黄某将轿车、行驶证、车钥匙交于李某。因黄某未按约归还借款,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黄某偿还借款,并请求用轿车优先受偿。

法院裁判:

因人民法院未能对查封车辆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黄某仍实际占有、使用车辆,持有车辆的有效证件,查封车辆未足以公示。车辆被裁定查封后,法院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行为,仅起到限制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等作用;因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查封车辆行为尚未完成。黄某是车辆合法的所有权、使用权人,黄某将车辆出质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出质行为有效。自车辆交付给李某时起,李某享有车辆的质权,有权优先受偿。

作者:齐精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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