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民事诉讼律师 >> 审查起诉

劳动局下设的创业孵化中心该派谁参加诉讼

日期:2016-01-0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4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局下设的创业孵化中心该派谁参加诉讼?

问:我是劳动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局里在本县工业园区成立了创业孵化中心,以低于市场价的租金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提供厂房和办公用房的出租。现一企业与创业孵化中心租赁合同到期,且该企业一直拒绝交纳租金,局里准备以创业孵化中心的名义起诉该企业,但是创业孵化中心没有工商登记,有起诉资格吗?到时应该派谁出庭参加诉讼呢?               

答:创业孵化中心有独立的起诉资格,由劳动局指定的本局负责该中心全面工作的工作人员作为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据了解,本县劳动局下设的创业孵化中心虽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但是其有固定的工作人员,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有独立的规章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关于“其他组织”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作者:章玉娟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