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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证照持有纠纷如何适用法律

日期:2016-09-0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00次 [字体: ] 背景色:        

印章、证照持有纠纷如何适用法律?

问:外商投资企业以持有该企业公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公章的,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

答:印章、证照等是民事主体人格的象征,民事主体使用印章、证照,具有证明和确定其主体资格和能力的法律效果,故民事主体对其印章、证照享有专用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印章、证照的法律价值可以等同于民事主体本身,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客体。民事主体在为组织体的情况下,其印章、证照为具体的自然人掌管和占有的,而其掌管和占有是基于组织体的授权,为有权掌管和占有。因此组织体内(本案原告)的有权掌管和占有的自然人(本案被告)一旦被解除授权(多数情况下为解除其原职务),其就无权继续掌管和占有这种有形物,应当交还于原告。如果不交还,即转化为非法持有,并构成对原告的有形物权利和其代表的组织体的人格权和其他合法民事权益的侵害,同时妨碍原告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因此排除这种妨碍,对原告来说最具现实意义和直接利益。原告即有权对该自然人提起排除妨害和返还占有物的诉讼,并为保证正常经营活动而同时要求采取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措施。

也许有人会产生疑问,即对原告解除对被告的授权的合法性,会不会影被告的继续占有,也就是说被告可否以原告行为不合法为理由而继续占有。应当认为,被告的持有行为属授权性行为和职务行为,与原告之间是依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发生的,被告不能以原告作为不合法为理由来作为其留置占有的抗辩理由。因留置属于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物的担保方式,是不适用其他关系的。故如被告以原告行为不合法为理由进行抗辩,实质是对原告提起的另一种诉讼,应当另行起诉,而不能作为反诉与本案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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