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由法定原则。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必须有执行方面的程序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执行方面的程序法律或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的,执行机构不得裁定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
(二)依申请启动原则。审查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程序依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的申请启动,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启动。
(三)事前审查原则。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原则上应当依程序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不得未经审查而迳行裁定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
(四)程序公开原则。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审查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各方当事人参与到审查程序中,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充分保障其程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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