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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刑事律师以案说法之贩卖、运输毒品罪

日期:2016-07-2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84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 

被告人:马某,女,25岁,香港某贸易公司驻南京办事处商务代理。 

被告人:陈某,男,38岁,工人。 

被告人:胡某,男,27岁,香港某贸易公司驻南京商务代表。 

1992年9月中旬,被告人马某、陈某先后在深圳市某大酒店及广州市某宾馆合谋商定:由马出资人民币6500元作为购买毒品的资金,由陈购买海洛因50克带至南京贩卖和吸食。9月15日,陈用人民币4000元在广州市购得海洛因30余克。当日马乘飞机抵南京后,当即告诉被告人胡某说,陈乘火车携带海洛因于9月17日到南京,并要胡接陈。9月17日中午,陈携带海洛因30余克自广州抵达南京后,胡将陈接至××大厦432房间口当日下午,由陈裁好包装海洛因用的小方纸片并分配了每小包海洛因的剂量后,三被告人将海洛因包成60余小包(每包重约0.15克)。当日晚,胡将海洛因藏于××大厦的保险箱内。至9月18日案发前,在该大厦432、429客房内,由马、胡经手卖给李某海洛因5小包,得赃款400元;由胡经手卖给张某海洛因5小包,得赃款300元,卖给季某海洛因4小包,得赃款300元,卖给金某海洛因10小包(尚未付款)。以上共贩卖海洛因24小包,已得赃款1000元。 

[问题] 

试问马某、陈某、胡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什么罪? 

[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马某、陈某合谋后作了明确分工,在广州买得海洛因后带至南京,然后又共同参与毒品包装并由马某等人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胡某明知海洛因系毒品而积极参与非法贩卖,其行为亦触犯该法条,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所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此罪是选择式罪名,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的一种行为,即构成该种犯罪;如果实施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也只构成一罪,而不能分别定罪并实行数罪并罚。在本案中,被告人马某、陈某对运输、贩卖海洛因既有合谋,又有分工,应共同对运输、贩卖海洛因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人民法院认定马、陈贩卖、运输毒品罪是正确的,因它正确地反映了马、陈的犯罪行为特征及其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被告人胡某仅与马、陈共同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因此,只对其共同实施的贩卖毒品的行为负责。人民法院认定胡某犯贩卖毒品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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