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42岁,原系某市中学教师,19但年3月14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毛某,男,36岁,原系某市林区职工,1如年3月14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1991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得知某乡古墓葬群(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文物出土的消息后,遂萌发盗窃墓内文物,供自家室内摆设的念头,并于当天和被告人毛某进行策划,后又窥察了作案地点。1992年1月1日上午8时许,由被告人毛某提供锄头、铁锹等作案工具,随同被告人张某到该乡南岳古墓群内,对事先选定的一座古墓进行了挖掘。期间王某(另案处理)路过此地,两被告人叫住王,并叫他帮助挖掘,至当天下午3时许,共掘得宋代银盒一只,大观通宝等古钱币6枚。其中银盒出土后被围观群众触摸而破损。挖毕,除一枚钱币由被告人张某带回藏匿外,其余文物均存于被告人毛某处。此案经公安机关侦破,两被告人被抓获归案,赃物全部追回。案件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委托省、市两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对两被告人所盗的银盒和大观通宝古钱币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被盗掘的古墓为宋基,银盒是国家三级文物,钱币为一般文物。
[问题]
被告人张某、毛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两被告人张某、毛某的行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合伙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基葬,并窃取文物,业已构成我国《刑法》第328第规定的盗掘古墓葬罪,但由于犯罪较轻,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3个月,判处被告人毛某拘役2个月。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328条规定,所谓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基葬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为:第一,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文物的正常管理和国家财产的所有权。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基葬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盗掘行为所侵害的是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会造成某种危害后果,但行为人仍然实施了该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从本案情况来看,被告人张某、钱某盗掘南岳古墓葬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掘该古基葬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328条规定的盗掘古基葬罪的主要特征,因而,构成盗掘古基葬罪,而非盗窃罪。
由此可见,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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