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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8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462次 [字体: ] 背景色:        

梁某、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藁刑初字第00088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住。2014年7月10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石家庄市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常安镇小常安村人,住本村。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张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朝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李伟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梁某、张某及孙岩飞、侯存红、梁京海(以上三人另案处理)、衡水市的老大、老二(具体姓名不详)采取挖坑储油的方式,在藁城区张村中街麦田里其所挖的油坑内储存从河石输油管线内盗窃的原油,后多次用改装的油罐车从油坑内将原油抽出运走,共盗窃原油64.872吨,价值366980元。

2、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17日期间,被告人梁某、张某及孙岩飞、侯存红、梁京海、梁京涛(另案处理)、衡水市的老大、老二采取挖坑储油的方式,在藁城区西刘村草药地里其所挖的油坑内储存从河石输油管线内盗窃的原油,后多次用改装的油罐车从油坑内将原油抽出运走,共计盗窃原油65.061吨,价值381969元。

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被告人张某辩称,我参与放哨了,但是我不知道是盗窃石油,以为是给赌场放哨。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对盗窃没有共同犯罪故意。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梁某、张某及孙岩飞、侯存红、梁京海(以上三人另案处理)、衡水市的老大、老二(具体姓名不详)采取挖坑储油的方式,在藁城区张村中街麦田里其所挖的油坑内储存从河石输油管线内盗窃的原油,后多次用改装的油罐车从油坑内将原油抽出运走,共盗窃原油64.872吨,价值366980元。

2、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17日期间,被告人梁某、张某及孙岩飞、侯存红、梁京海、梁京涛(另案处理)、衡水市的老大、老二采取挖坑储油的方式,在藁城区西刘村草药地里其所挖的油坑内储存从河石输油管线内盗窃的原油,后多次用改装的油罐车从油坑内将原油抽出运走,共计盗窃原油65.061吨,价值38196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梁某的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衡水的“老大”给我打电话说,他们找好偷油的地方了,让我找钩机去那里挖坑,盛装盗窃的原油。后我在兴安村道边找了一辆钩机,晚上九点我领着钩机司机去了挖坑的地方,在那挖了一个7×2×2.2米的坑,后给衡水的“老大”联系,半个小时后,“老大”开着一辆白色丰田霸道车来了,一共来了四个人,“老大”说把坑棚好。我就给张某打电话,让他们过来帮忙,我到藁城区工业路与通安街交叉路口的一个门市,把提前预定好的密度板,大概10张左右,用门市的电动三轮车运到坑边,这时张某还有另外还有三人,骑摩托车过来了,我们五个人一起棚坑,快棚好时,“老大”他们过来了,棚好后我们就走了。第二天中午“老大”打电话说,晚上开口,晚上11点去四周看人。我又对张某说了,晚上10点左右,我开车接上张某,还有那天搭棚的另外三个人,一共五个人,分不同地点盯梢,快到天亮了,“老大”说好了。我才接张某他们,把他们放在藁城区廉州路与通安街交叉路口,我开车回家了。以后每隔三四天出一次货,每次出货都是“老大”给我打电话,我联系张某,张某联系其他三人,然后我开车拉着他们四个人到坑附近放哨。之后在这偷了10次左右,大概20天,每次7吨左右,我分了11万元左右,其中给了张某4万左右,张某怎么给另外三个人分,我不清楚。输油管道的孔及油管都是“老大”他们弄的。……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和“老大”他们在藁城东高速路口见面后,坐他们车来到藁城区看守所西侧一片地里,让我挖7×2×2米的坑,后我找人挖了一个7×2×2米的坑。张某是我提前叫过来的,让他开着拖拉机拉着提前买好的夹板、圆木、铁锹。还有以前作伴的那三个人,一起棚好坑。第二天晚上,我开车,张某他们骑摩托车都在四处望风,“老大”他们打眼。三天以后,“老大”打电话说出货,和以前一样,张某他们四人在周围放哨,这处偷了70吨左右原油,一共弄了10次左右,我分了11万元左右,其中给了张某4万左右,张某怎么给另外三个人分,我不清楚。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013年7-8月份,梁某问我干活吗,我说干什么活,他说别管了。同年11-12月份,梁某给我打电话说:“放哨,一天300元,你再帮我找个人”,我就同意了,后来我找的孙岩飞。过了一二天,梁某给我打电话说,晚上到张村桥头。晚上我驮着孙岩飞到了,后我在张村那里放哨,孙岩飞坐着梁某的车上别处了,第二天早上5点左右,给了我300元。我这样放了三天哨,第四天待了一下就走了,一共给了我1100元。2014年初,梁某给我打电话说,接着放哨啊,也干点活。我说,叫上侯存红吧,他说行。后来我给侯存红打电话,说:“放哨,一天300元”。过了二三天,梁某开车接上我到了307国道郭庄附近,从一个叫“二旦”手里开了一辆拖拉机,梁某让我开拖拉机到藁城区通安街桥头,在那里买了40块架板,我开拖拉机把架板拉到藁城区看守所西边,我问梁某弄架板干什么,他说,有点化工原料,后来梁某让开车接了一台钩机,然后我在路口放哨。第三天梁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放哨,我又叫上孙岩飞,晚上7点钟,我在看守所北边路口放哨,孙岩飞坐梁某的车上别处去了。侯存红、二旦也在,都是梁某安排的。第二天四五点钟,梁某每人给了300元。这样一直十四五天,我这阵子挣了4000元。之前,我一直以为给赌局放哨,直到看守所那里放哨第二天我看到一辆货车漏了一块儿10公分左右的黑色物体,还有味道,我才知道是从地里给偷油放的哨。

3、同案犯侯存红的供述……2013年天气冷了以后,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梁某找到我说,你跟我干吧。我同意了。后来一天晚上,梁某开着车接上我,把我拉到307国道上,过了定魏线还往东路北一个小桥,还往北,他就让我下车,对我说在这里别动,看着人。二三十分钟后,就有三轮车拉着整车土从我这里经过,然后把土卸到路边。二个小时后梁某接上我回家了,第二天什么也没有干,第三天晚上,梁某开车接上我,把我拉到石黄高速藁城出口北边,有一辆蓝色小货车,没有车牌,梁某让我开那辆车,那辆车是空车,一直开到那天晚上看人的地方,梁某让我把车交给一个很瘦小的人,我又在原地看人,大概二三十分钟,那辆车又回来了,司机下车,我又开上到了我接车的地方,我又把车交给别人,我坐上梁某的车回家了。我后来接车时,感觉车重了好多。后来二三天还是和上次一样。这次梁某给了我一个对讲机,对讲机主要是梁某说话,还呼叫过几次一个叫“科子”的人。又过了二三天,还是和上次一样,这次弄完之后,梁某给了我1000元,我知道货车里拉的是油。张村这个地方,我一共开了四五次车,一共给了我2000元。……过了20多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梁某又找到我让我开车,嘴上没说,但我知道还是开偷油车。一天晚上,梁某接上我,把我拉到藁城区看守所附近,让我拿着对讲机看人。过了三四天,梁某让我到高速桥下接车,然后开车到看守所北边第二个路口,还是上次那个瘦小的司机替我往西开,二三十分钟后开车出来,我再开车原路返回,再上梁某的车回家。这样一共弄了四次,给了我2000元。在对讲机里听到过梁某呼叫“科子”

4、同案犯梁京海的供述……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张村还有看守所附近两个点,我、梁某、梁京涛、“科子”(张某)、“猴”(侯存红)都去过。

5、同案犯梁京涛的供述……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有一天晚上8点多,梁某和一个戴眼镜挺胖的人(“科子”)到我家里找我弟弟梁京海,但是梁京海没有在家。梁某给我说,跟我挖土去,到时候给你点钱。我就跟他们一起去了。走了一会儿,大概位置刘村南边。到了那里,已经有四五个人站在那里,“科子”从地边的机井房里拿出几把铁锹,有一个40多岁的人,在一块地里画了一个大约3×4米的圈,说把上面的土给清理了。清理完后,梁某给了我一个对讲机,拉着我到了一个路口,对我说,有事你就呼叫我,看着点车和人。后来,我媳妇给我打电话说,孩子闹病,我到大路上拦了一辆车就回家了。回家到了晚上12点多,等到下午四点多,梁某拉着“科子”又到了我家,问我昨晚干什么去了,“科子”显得很生气,训了我好几句,梁某给我300元,但是我没有要。参与挖坑的有“科子”、有我,还有四五个人。“科子”就像工头一样指导者干活。

6、证人张某的证言;

7、证人马某的证言;

8、证人崔某的证言……我的厂子主要生产竹架板。2013年12月-2014年1月,一个挺瘦小的男子,看样子是个老板,他是开车来的,领着三四个工人,工人是开拖拉机过来的,一次性购买了40块架板,工人装的车,给了我2000元。

7、立案登记表;

8、到案经过;

9、藁城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证明,2013年12月15日每吨原油5657元,2014年1月17日每吨原油5875元.

1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11、现场照片;

12、被告人梁某指认现场照片、指认购买架板、联系钩机现场照片;

13、被告人张某指认放哨、购买架板现场照片;

14、同案犯侯存红、梁京海、梁京涛指认放哨现场照片;

15、辨认笔录;证实,崔某辨认出张某就是把竹板装上车车、付货款的人。

16、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沧州输油处石家庄输油站证明,证明,2013年12月15日在藁城区兴安镇张村339#+300m处发生盗油案件,盗油分子在现场挖的盗油大坑长8米、宽3米、深3米,体积72立方米。2014年1月17日在藁城区廉州镇西刘村353#+50m处发生盗油案件,盗油分子在现场挖的盗油大坑长6米、宽3米、深4米,体积72立方米。2013年12月原油密度为0.901吨/立方米;2014年1月原油密度为0.903吨/立方米。

17、过磅单;

18、户籍证明信;

19、在逃人员信息表;

20、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从输油管线上窃取石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张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张某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退赔。对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张某对盗窃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经查,有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其犯罪行为确实无疑,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梁某、张某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退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沧州输油处石家庄输油站7489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俊杰

审判员张进生

人民陪审员申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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