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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判决书专栏简介

劳动判决书,裁定书

  • 侯莹与北京市海淀区新巨人培训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1 点击:828次

    侯莹与北京市海淀区新巨人培训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考虑当事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商业影响、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存续期间、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当事人对潜在法律后果的预见,法院认为新巨人学校依据《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业禁止协议》中有关竞业限制违约金条款作为主张违约金的依据,并无不当。鉴此,侯莹应依法向新巨人学校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00000元。

  • 景丹诉辽宁宝树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8 点击:285次

    景丹诉辽宁宝树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原告景丹与被告辽宁宝树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晓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丹委托代理人景媛、于振波,被告辽宁宝树包装有限公司(简称宝树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红、赵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为宾馆施工不慎受伤 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2012-07-10 点击:131次

    为宾馆施工不慎受伤 责任由谁承担 某宾馆与刘某无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侵权事实。该宾馆与施工公司为承揽合同关系,施工公司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应自己承担人身伤害意外风险,某宾馆作为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某施工公司与刘某存在雇佣合同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 是劳动争议 还是民事纠纷
    日期:2012-07-10 点击:222次

    是劳动争议 还是民事纠纷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 法院是否应当对劳动仲裁进行审查
    日期:2012-07-10 点击:423次

    法院是否应当对劳动仲裁进行审查 在诉讼中,被告提出从未接到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任何通知,也不曾参加任何劳动仲裁,因此对仲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要求法院首先对仲裁进行审查,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合法通知被告参加仲裁,应视为原告未经过劳动仲裁,直接提起诉讼,违反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重新进行劳动仲裁之后再提起诉讼。但原告坚持劳动仲裁是合法有效的,无需再次进行劳动仲裁。

  • 不准以防暑降温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等物品冲抵高温津贴
    日期:2012-07-10 点击:199次

    不准以防暑降温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等物品冲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北京、四川等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有类似规定。因此,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依据当地相关部门规定因高温减少工作时间、停止工作而扣除或降低工资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 雇员特殊工作环境染病 雇主应当承担适当责任
    日期:2012-07-10 点击:183次

    雇员特殊工作环境染病 雇主应当承担适当责任 对雇员因自身疾病遭受损害的情形不能一概而论均属于本条规定的“遭受人身损害”。具体而言,如果雇员在受雇之前已身患疾病,其从事的雇佣活动并未成为其疾病加重或导致其死亡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将自身疾病导致的损害纳入本条规定的“遭受人身损害”之范畴。反之,如果雇员感染的疾病是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具有直接关系或与其工作环境具有较大关系,其工作内容或环境成为其感染疾病的诱因时,雇员因该疾病导致死亡的,应当纳入本条关于“遭受人身损害”的范畴。

  •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认定
    日期:2012-07-10 点击:283次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认定 王某受雇于村委会,双方已明确约定职责范围为为村内公共设施清理垃圾,而王某清理李某猪场垃圾的行为系非履行职务行为,故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王某为被告李某清理猪场垃圾的过程中,王某以自己的劳务及自备工具完成清理垃圾工作,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服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日期:2012-07-10 点击:150次

    服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艺人唱片演艺合约》中关于签约费的双倍赔偿规定,可以看出此笔签约费具有担保合同成立的定金作用。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据此,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应当返还被告郑小姐1.5万元的签约费。

  • 非因劳动者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处理
    日期:2012-07-10 点击:225次

    非因劳动者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处理民事案件受理的系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或公民和法人之间产生的各类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称被告田某在搬运公司的吊灯时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出现重大过失,导致公司的吊灯毁损,由此可以看出,被告田某的行为是在原告处上班期间即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所发生,因此对于被告田某的行为原告应通过其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或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另外被告田某目前与原告因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正在由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故原告要求被告田某赔偿损失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最后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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