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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陆某、邓某甲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2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255次 [字体: ] 背景色:        

黄某某、陆某、邓某甲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15)鄂潜江刑初字第00338号

公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9月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甲。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巍,湖北彭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9日被抓获,2014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厦,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龙洲,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公诉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和潜检公诉刑追诉(2015)3号追加起诉、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杨甲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陆某、邓某甲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及辩护人徐涛、被告人杨甲及辩护人彭巍、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高汉生、被告人陆某及辩护人秦厦、被告人邓某甲及辩护人程龙洲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需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现已审理终结。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5月,被告人陆某应网友“罗老师”的要求到湖南省娄底市“助考”2014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全国护士资格考试),二人商定向需要提供考试答案的考生每人收取人民币1000元。5月17日上午,全国护士资格考试第一科开考后,陆某通过互联网从QQ“光大公考”、QQ“小山”处获取答案随后发送给“罗老师”。中午,陆某联系被告人黄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购买全国护士资格考试第二科的答案。下午,护士资格考试第二科开考后,黄某某将其从“刘某”手中购买的答案通过互联网发送给陆某以及向其购买答案的考生,陆某收到答案后再发送给“罗老师”。事后,陆某获利人民币5000元。

2014年5月17日9时,被告人邓某甲从陆某的QQ群(群名“杂七杂八”)里获取全国护士资格考试试题和答案后,通过互联网发给被告人周某甲(QQ“老谭”)及向自己购买答案的考生。上午9时许,周某甲收到邓某甲(QQ“天涯”)通过互联网发送的全国护士资格考试的部分试题和答案后,将其发布到被告人杨甲建立的QQ群(群名“护士护师联盟”)及其他QQ群,并留下联系方式,声称可以获取下午第二科的试题和答案。杨甲从周某甲处获取全国护士资格考试的部分试题和答案后,通过其使用的QQ“梦路”、QQ“李老师”,发布在其建立的QQ群(群名“护士护师联盟”)中,并留下联系方式,声称可以获取下午第二科的试题和答案。张某甲通过互联网看到后联系杨甲,杨甲谎称可以获取全国护士资格考试第二科的试题和答案,并让其支付人民币1000元。张某甲信以为真,向杨甲提供的支付宝账户汇款人民币1000元。

2、2014年10月18日上午,2014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全国药师资格考试)开考,中午,被告人陆某通过QQ“修行人生”联系QQ“小人物”,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全国药师资格考试第二科答案。下午,全国药师资格考试第二科开考后,QQ“小人物”通过互联网将第二科答案发送给陆某,陆某即将答案发送给向其购买答案的考生。

2014年10月19日上午,全国药师资格考试第三科开考前,陆某再次联系QQ“小人物”,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全国药师资格考试第三科答案,并约定考试结束后付款。第三科开考后,QQ“小人物”通过互联网将答案发送给陆某,陆某即将答案发送给向其购买答案的考生。

3、2014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为在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资格考试)期间牟取利益,通过其成立的郴州市宇灿教育培训学校招募考生。2014年10月,黄某某联系QQ“美某某”,以每科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全国会计资格考试三科的答案。考试前,黄某某在宇灿教育培训学校内对向其购买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答案的考生进行培训,传授考生使用作弊设备,并安排周某、张某等人帮忙“助考”。2014年10月25日上午,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第一科开考后,黄某某从互联网上收到QQ“美某某”发送的试题和答案后,通过互联网发送给在郴州市、衡阳市考场附近“助考”的周某、张某等人,由周某、张某等人通过作弊设备发送给购买答案的考生。

自2014年3月起,被告人周某甲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声称能够“助考”多门考试。2014年4月,杨乙、张某乙通过电话和互联网联系周某甲,问其是否可以获取2014年度全国主治医师考试答案,周某甲谎称可以获取,要其每科支付人民币1000元。杨乙、张某乙信以为真,分别于2014年4月和5月,先后向周某甲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4000元。

2014年以来,被告人杨甲利用其注册的微信号“sexlovefeifei”,冒充女性,与多名外地男子聊天,并以可以见面需要对方提供路费为由,骗取财物。段某信以为真,于2014年3月3日向杨甲提供的账户汇款人民币1900元。

2014年5月,被告人杨甲在互联网上利用QQ“梦路”,在QQ群中发布广告,声称可以获取2014年度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答案。2014年5月24日中午,谭某某在互联网上看到广告后联系杨甲,杨甲谎称可以获取下午第二科考试试题和答案,并要其支付人民币1500元,谭某某信以为真,向杨甲提供的支付宝账户汇款人民币1500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杨甲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陆某、邓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某甲、杨甲、黄某某、陆某、邓某甲分别予以判处。

被告人周某甲、杨甲、黄某某、陆某、邓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辩护人徐涛辩称,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清诈骗赃款,取得被害人杨乙、张某乙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徐涛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杨乙、张某乙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

辩护人彭巍辩称,被告人杨甲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清诈骗赃款,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彭巍向法庭提交了杨甲亲属代其向公安机关退清诈骗赃款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

辩护人高汉生辩称,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高汉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辩护人秦厦辩称,被告人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秦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辩护人程龙洲辩称,被告人邓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程龙洲向法庭提交了邓某甲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大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其案发前表现较好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1、2014年5月,被告人陆某应网友“罗老师”的要求,到湖南省娄底市“助考”全国护士资格考试,二人商定向需要提供考试答案的考生每人收取人民币1000元。5月17日上午,全国护士资格考试第一科开考后,陆某通过互联网从QQ“光大公考”、QQ“小山”处获取该考试第一科的答案后发送给“罗老师”。中午,陆某联系被告人黄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购买全国护士资格考试第二科的答案。下午,全国护士资格考试第二科开考后,黄某某将自己从“刘某”手中购买的答案通过互联网发送给陆某以及向自己购买答案的考生,陆某收到答案后,即发送给“罗老师”。事后,陆某获利人民币5000元。

2014年5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邓某甲从陆某的QQ群(群名“杂七杂八”)里获取全国护士资格考试第一科的试题和答案后,应被告人周某甲的要求通过互联网发送给周某甲(QQ“老谭”)及向自己购买答案的考生,周某甲随即将试题和答案发布到其同学暨被告人杨甲建立的QQ群(群名“护士护师联盟”)和其他QQ群,并留下联系方式,声称可以获取护士资格考试第二科的试题和答案。杨甲随即通过其QQ“梦路”、QQ“李老师”将试题和答案发布在其建立的QQ群(群名“护士护师联盟”)中。

2、2014年10月18日中午,被告人陆某通过QQ“修行人生”联系QQ“小人物”,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全国药师资格考试第二科答案,并向QQ“小人物”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5000元。下午,全国药师资格考试第二科开考后,QQ“小人物”将第二科考试答案发送给陆某,陆某随即发送给向其购买考试答案的考生。

2014年10月19日上午,全国药师资格考试第三科开考前,陆某再次联系QQ“小人物”,继续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第三科考试答案,并约定考试结束后付款。开考后,QQ“小人物”通过互联网将第三科考试答案发送给陆某,陆某随即将考试答案发送给向其购买答案的考生。

3、2014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为“助考”全国会计资格考试,通过其成立的郴州市宇灿教育培训学校招募考生。2014年10月,黄某某通过互联网联系QQ“美某某”,以每科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共计三科的考试答案。考试前,黄某某在宇灿教育培训学校内对向其购买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答案的考生进行培训,向考生传授使用作弊设备,并安排周某、张某等人帮忙“助考”。10月25日上午,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第一科开考后,黄某某在湖南省郴州市人民东路超级英雄网络会所内,通过互联网将其收到QQ“美某某”发送的试题和答案发送给在郴州市、衡阳市考场附近“助考”的周某、张某等人,并由周某、张某等人通过作弊设备发送给购买答案的考生。黄某某获利人民币248400元。

二、诈骗

1、自2014年3月起,被告人周某甲多次通过腾讯QQ软件发布广告,声称其能“助考”多门考试。2014年4月,杨乙、张某乙通过电话或互联网联系周某甲,问其是否可以提供2014年度全国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答案,周某甲谎称其可以提供,但每科需收取人民币1000元。杨乙、张某乙信以为真,先后于2014年4月、5月,分别向周某甲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4000元。2014年度全国主治医师资格考试开考后,周某甲未向杨乙、张某乙提供答案。

2、2014年以来,被告人杨甲利用其注册的微信号“sexlovefeifei”,冒充女性,与多名外地男子聊天,并以可以见面需要对方提供路费为由,骗取财物。段某信以为真,于2014年3月3日向杨甲提供的账户汇款人民币1900元,杨甲将此款占为己有。

3、2014年5月,被告人杨甲通过其QQ“梦路”在QQ群中发布广告,声称可以获取2014年度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答案。5月24日中午,谭某某看到杨甲发布的广告后联系杨甲,杨甲谎称可以提供该考试第二科的试题和答案,但需收取人民币1500元。谭某某信以为真,于当日向杨甲提供的支付宝账户汇款人民币1500元,杨甲将此款占为己有。

4、2014年5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甲将从被告人周某甲处获取的全国护士资格考试第一科的试题和答案,通过其QQ“梦路”、QQ“李老师”,发布在其建立的QQ群(群名“护士护师联盟”)中,并留下联系方式,声称可以获取全国护士资格考试第二科的试题和答案。张某甲通过互联网联系杨甲,问其是否可以提供全国护士资格考试第二科的试题和答案,杨甲谎称可以提供,但需收取人民币1000元。张某甲信以为真,向杨甲提供的支付宝账户汇款人民币1000元。全国护士资格考试第二科开考后,杨甲未向张某甲提供考试答案。

2014年6月5日,杨甲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事实,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诈骗事实,公安机关未对杨甲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12月10日,杨甲接到公安机关找其调查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再次如实供述了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诈骗的事实,公安机关于当日将其刑事拘留。

2014年9月5日至10月25日,周某甲、黄某某、陆某、邓某甲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事实,周某甲还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其诈骗事实。

在侦查阶段,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收缴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48400元,杨甲的亲属代其向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分别退缴杨甲诈骗谭某某、张某甲、段某人民币1500元、1000元、1900元;在审判阶段,陆某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周某甲的亲属代其向本院分别退缴周某甲诈骗杨乙、张某乙人民币4000元、4000元,杨乙、张某乙对周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分别委托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司法局、湖南省东安县司法局、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黄某某、陆某、邓某甲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司法局、湖南省东安县司法局、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分别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陆某、邓某甲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杨甲、黄某某、陆某、邓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乙、张某乙、张某甲、段某、谭某某的陈述,证人卢某、陆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王某、黄某、周某、张某、何某某、谷某某、徐某某、郭某某、邓某乙的证言,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依法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现声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照片及依法调取五被告人的QQ聊天记录、通话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收款收据、身份信息,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对相关涉案试题进行比对的复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对公安部十一局提供的涉嫌考题泄密的检材进行密级和一致性认定的函,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对公安部第十一局《关于对相关涉案试题答案进行定密的函》的复函,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被告人杨甲退款收据,杨乙、张某乙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杨甲、黄某某、陆某、邓某甲采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并通过网络发送给购买答案的考生,从中牟取利益,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告人周某甲、杨甲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发送虚假信息,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周某甲、杨甲的行为亦构成诈骗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2014年6月5日,被告人杨甲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诈骗犯罪事实;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杨甲接到公安机关找其调查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周某甲、黄某某、陆某、邓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五被告人在法庭上均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周某甲、杨甲能主动退缴诈骗赃款,被告人周某甲还取得被害人杨乙、张某乙的谅解。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司法局、湖南省东安县司法局、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分别建议对黄某某、陆某、邓某甲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综合评价五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周某甲、杨甲、黄某某、陆某、邓某甲分别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黄某某、陆某、邓某甲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某、陆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害人杨乙、张某乙、谭某某、张某甲为获取考试答案而被骗财物,因其行为均属违法行为,故依法应对其被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杨甲骗取被害人段某人民币1900元,依法应将此款返还被害人段某。辩护人徐涛、彭巍、高汉生、秦厦、程龙洲分别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甲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杨甲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陆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邓某甲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没收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所得人民币248400元,由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上缴国库;

七、没收被告人陆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所得人民币5000元,由本院上缴国库;

八、没收被告人周某甲诈骗被害人杨乙、张某乙各人民币4000元,由本院上缴国库;

九、没收被告人杨甲诈骗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1500元、张某甲人民币1000元,由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上缴国库;

十、被告人杨甲返还被害人段某人民币1900元,由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办理返还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吴欣宫

人民陪审员伍昌高

人民陪审员田东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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