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侵犯著作权人作品电子版权认定问题
侵犯图书著作权已经不仅仅是釆取传统盗印纸质图书的方式,而是转向了电子化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以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花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花某在经营某电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期间,开发出标准自动更新管理软件进行销售,并对该软件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该软件具有对建筑类等标准的管理和检索功能,但软件中没有标准、建筑图集等具体内容,软件里的具体内容会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进行采集录入。花某自行或者安排员工,通过购买建筑行业出版社出版的标准纸质图书,通过扫描等方式形成电子数据,由技术人员将电子数据加入软件数据库,再通过软件实现服务器数据和标准自动更新管理软件客户端的数据同步。虽然软件开发商对其开发的软件本身享有著作权,但其未获得出版社授权和许可,以软件为载体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书内容扫描成电子版而后销售,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权的行为。
(2)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行为的定性
在知识产权民事理论中,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仅可能构成帮助侵权(或间接侵权),间接侵权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刑事法律中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争议较大。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空间等服务的,应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系明知,应结合在案的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以及行为人的从业经历等综合判断。其次,看行为人具体实施的侵权行为,如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空间服务等行为。如行为人建立搜索引擎网站,依靠收取广告费营利,该搜索引擎网站表面上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对网络文学小说网站进行搜集和排名整合,实际上行为人在明知被链接网站是盗版网站的情况下仍为对方提供租赁服务器及链接服务,聚合了盗版资源,网络用户登录到该搜索引擎网站后,在搜索栏输入关键词,即可以根据需要进入相应的网站阅读网络小说,因此,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侵权的主观明知。
(3)将作品制作成“种子”文件发布在互联网上的行为是否属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
“种子”是互联网用户利用P2P技术下载的必备文件,也是被下载文件的真正来源。如果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某个平台上发布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种子”文件,使不特定的公众能够通过网络获得该作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种子”发布者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触犯刑法。在中国数字高清第一门户网站“思路网”侵权案件中,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将作品制成“种子”文件上传至HDstar论坛,这种行为是他人在利用P2P技术下载时,技术上第一指向的定是被告人的服务器,被告人的服务器收到下载要求后,会复制侵权作品的数码资料,再传递到他人的电脑上。该行为在民事上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刑事上符合“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特征。另一种是鼓励注册会员在其HDstar论坛上传侵权作品“种子”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行为人专设“保种组”,确保“种子”文件处于有效状态,以使下载者得到完整的涉案作品。其主观上对他人上传的是侵权作品“种子”明知,客观上鼓励、纵容他人上传,并提供上传空间,聚合了侵权“种子”的数量,使侵权达到更为严重的程度。该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民事上属于间接侵权行为,在刑事上仍符合“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
(4)民刑交织案件的区分
新型民刑交织案件也给时间紧迫的审查逮捕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对于一些理论界和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会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进行严格把握。如侵犯著作权类案件中,由于作品类型不同、侵权手段不同,经常会出现新类型案件,在无成型案件参考、存在民刑交织问题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短短的7日内仍要严格证据标准谨慎处理。如东某侵犯著作权案中,东某设立百度云论坛,使得网友拥有一个可以分享百度云链接的空间,论坛用户注册后可在其论坛上发帖上传相关百度云资源链接(网友个人注册的百度云),其他论坛用户可通过回帖等形式查看相关链接后,前往百度云进行播放、保存、下载。东某在论坛内开设《资源周刊》系列主题,将每周论坛各版块中最热门资源集中推荐给用户。公安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其提捕,海淀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与传统侵犯著作权罪中所表现出的“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客观行为不同;涉案论坛上的大部分链接资源均系论坛注册用户所发,且系大量分散的论坛用户基于娱乐等非营利目的上传少量他人作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主要是为上述用户提供了一个网络存储空间,并筛选、整理、推荐热门资源帖。对于该案,在取证上侦查思路、方向均不甚明确,亦无成型案件参考;在案件定性上,对于筛选、整理、推荐热门资源帖,是否可以被评价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行行为也存在争议。因此,检察院认为,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并兼顾罪责刑相适应的标准,决定不批捕该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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