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小说网站侵权案
——网络文字作品同一性司法鉴定问题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诉讼过程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案发时34岁。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二)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事实:2011年6月起,王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文轩阁”网站(网址为http://WWW.wec!874.com)复制发行他人文学作品。其在未取得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所在地在海淀)许可的情况下,运用“关关釆集”自动釆集软件,大量复制“起点中文网”各类小说存储在其服务器上供用户免费浏览,并通过同百度广告联盟合作的方式按照广告点击量收取广告费,共计人民币37074.62元。
2013年3月,王某在云南省宣威市某小区被民警抓获。经公安机关勘验,“文轩阁”网站内有作品20334部,但只将作品名称勘验保存,未对网站服务器内的作品内容进行保全。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过比对“作品名称”和“作者笔名”,主张“文轩阁”网站侵犯该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共3843部。
(三)案件处理结果
该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四)本案典型疑难问题法律适用解析
本案的争议问题在于:同一性司法鉴定是否是办理网络文字作品类著作权刑事案件的关键证据?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通过网络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的刑事案件中,涉案网站通常都是盗版小网站,没有ICP备案和《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等经营许可资质,犯罪嫌疑人按月租赁服务器,并通过与广告联盟合作的形式赚取广告费。公安机关能够勘验到涉案网站运用自动采集软件在互联网复制作品,并且将涉案网站侵权作品的目录进行了勘验保存,同时权利人通过比对“作品名称”和“作者笔名”能够认定一定数量的侵权作品,因此,即使不对涉案作品与权利人作品的内容进行同一性比对,也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侵权的事实。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作品进行同一性司法鉴定是该类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如果不能作岀司法鉴定,即使犯罪嫌疑人承认侵权事实,也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对作品进行同一性司法鉴定是该类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公安机关在前期勘验、检査中对“文轩阁”网站进行了勘验,勘验到该网站拥有2万余部作品名称及每部作品的作者、点击量、网站会员人数、网站收入及网站采集软件,但一直未对该网站的服务器进行勘验或司法鉴定。虽然公安机关勘验到“文轩阁”网站使用“关关釆集软件”,据王某供述“关关采集软件”自动采集其他网站上的作品,并将自动采集后的作品复制到王某网站的服务器内,由此可以推断王某网站上的作品是包含实质性内容的。但由于目前无法实际获得上述作品内容,也无法将涉案网站作品与权利公司作品进行同一性比对,以确定在“作品名称”和“作者笔名”上存在相似性的涉案作品与权利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
第三章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办理实务i的内容是否完全相同或具有实质性相似。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取证,现已无法打开“文轩阁”网站,该项工作无法补充。
第二,虽然权利公司上海玄霆公司通过比对“作品名称”和“作者笔名”,认定涉案网站侵犯该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共3843部,但实践中文学作品存在同名情况不在少数,且由于权利公司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仅有这份证据无法实际查清涉案网站作品的实际内容,也难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网站上的文学作品与权利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的内容完全相同或具有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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