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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采江砂“花样”多,三男子充当“黄牛”均领刑

日期:2022-11-2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盗采江砂“花样”多,三男子充当“黄牛”均领刑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原婷 吴洁,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近年来,非法盗采江砂案件频发,且呈现“作案手段多样化、犯罪模式新型化、作案主犯隐形化、犯罪对象合法化”等新特点,导致监管部门的查处难度加大。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非法采砂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王某、韩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对被告人高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2021年1月间,王某明知长江水域禁止采砂,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伙同韩某、高某等人在长江靖江禁采水域盗采江砂。王某联系韩某寻找采砂船,后经韩某联系,由张某驾驶“三无”采砂船盗采江砂。王某与周某共谋,安排货运船船主张某运砂。王某又联系高某,而高某明知王某等人所要销售的江砂是从长江盗采来的,仍然提供江砂合法来源证明,致使盗采的江砂得以卸货、销售。王某还联系码头卸货,结算销砂款。王某、韩某共参与非法采砂3次,盗采江砂21800吨,经鉴定,价值1024600元,韩某则参与非法采砂2次,盗采江砂15000吨,经鉴定,价值705000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韩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国家禁采区非法采砂,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高某经事前与王某等人共谋,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非法江砂来源证明予以掩饰、隐瞒,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结合被告人杨博有同种劣迹,三被告人均存在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王某、高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韩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顾雪红副院长表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韩某作为起中间联络作用的“黄牛”,虽未直接实施采砂、运砂、销砂等行为,却是整个非法采砂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犯罪的顺利实施起重要作用。被告人高某提供虚假江砂合法来源证明的行为使得非法采砂、销砂行为能够顺利实施,客观上导致非法采砂行为的隐蔽性更强、查处难度更大。本案通过对三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江砂行为的决心和力度,对于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不断挤压和铲除此类犯罪滋生蔓延空间,保护长江生态安全、建设美丽长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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