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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51次 [字体: ] 背景色:        

1、非法组织卖血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法规,擅自组织他人采集体内血浆出售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采集、供应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按照刑法的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迫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按照刑法的规定,强迫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法规,未经有关机构许可,擅自.采集、供应血液或者擅自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以及受血者的健康权利。

根据刑法第3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后者是一般主体,并且只能是自然人。(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以实际造成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后果为要件;后者以不符合国家标准、足以损害他人健康的危险状态为要件。(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为责任事故型的过失犯罪,后者为故意犯罪。

根据刑法第3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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