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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正当的再择业权受法律保护

日期:2023-04-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者正当的再择业权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廖某某系苏州某新能源公司的研发总监。2019年4月17日,廖某某离职并与苏州新能源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江苏某新能源公司替代苏州新能源公司成为《竞业限制协议》履约主体。江苏新能源公司认为,廖某某于2020年7月新设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分布式交流充电桩”等,与其经营太阳能光伏产业同属新能源行业,两者构成竞争关系,故以廖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后,江苏新能源公司不服,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通过关联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的审查应基于劳动者离职前实际任职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进行认定。江苏新能源公司以廖某某行为与其业务存在竞争关系为由,主张廖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江苏新能源公司诉请。江苏新能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人才是第一资源,促进人才有序流动是激发人才创新创业的重要保障,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不当限制高端技术人才的合理流动,将影响高层次人才发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本案处理坚持维护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利益和个人自主择业权并重,对企业通过竞业限制协议不当扩大竞业限制范围的行为予以否定,有效平衡了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自由流动之间的关系。(一审:虎丘法院;二审:苏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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