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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需谨慎,不当要担责

日期:2022-12-0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陈昕,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借用员工在工作途中受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来看法院如何判决。

原告陆某曾任被告甲村委会农技员,后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被告甲村委会仍继续借用陆某,并安排陆某帮助村委会招集人员做公用工。2018年4月20日,陆某在村委会主任郑某的授意下,外出通知村民清理河道,驾驶电动车途中摔倒受伤,被诊断为右胫骨上段骨折、右腓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等。2022年1月4日,陆某诉至法院,要求甲村委会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0430元。被告甲村委会辩称,发生案涉事故时原告陆某年龄已经超过62周岁,也不是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陆某因疏于观察受伤,其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陆某在通知村民清理河道途中受伤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甲村委会借用原告陆某,陆某根据被告甲村委会的安排通知村民清理河道,被告给付原告陆某相应报酬,可以认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陆某在通知村民清理河道途中受伤,应当认定为系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被告作为雇主,雇佣超龄人员,且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务合同,未提供相应保障,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而言,其未注意行车安全,在骑行电动车时摔倒受伤,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院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衡情认定由被告甲村委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陆某损失15362.54元,其余60%责任由原告陆某自负。

当前劳务用工市场诸多行业都存在超龄雇员,超龄雇员即指年龄已经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这些雇员在提供劳务活动时受限于身体、年龄等生理原因和文化程度、安全意识等主观原因往往面临更高的风险,因此受害责任纠纷频发。法官在此提醒各用人单位,用工需谨慎,不当要担责。如雇佣超龄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对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事项进行约定,同时加强安全管理及培训,也可考虑购买相应保险,从而保障员工权益,减少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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