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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加强管理和培训 一旦发生侵权相关后果自担

日期:2022-11-1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用人单位应加强管理和培训 一旦发生侵权相关后果自担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缪璐 曹瑞秋,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2021年6月至7月期间,汪某按照某物业公司的安排至常熟市某医院陪护患者李某。7月5日晚上,汪某因家里有事离开病房回家,至次日早上回到医院。7月6日凌晨,李某突发脑出血,且病情加重,家属拒绝进一步治疗,出院后李某死亡。7月7日,物业公司与李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书,一次性赔偿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15万。赔偿后,物业公司向汪某追偿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汪某返还赔偿款15万元。

审理中,原告物业公司提出李某死亡与被告汪某在陪护期间擅自离岗有一定的关系,被告离岗行为明显是失职行为,系有意为之,应认定存在故意,故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则认为,其在做护工期间,原告未组织培训,也没有告知相关的规章制度,其离开时让同病房的看护(同是物业公司员工)帮忙照看,在她答应后才离开,并不存在过错,且原告公司可以不赔偿死者家属损失,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结合本案,被告受原告的安排至医院从事陪护工作,在陪护的过程中离岗回家后,患者李某在此期间突发疾病而死亡。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法证明被告离岗与患者李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原告与李某家属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书,被告对此未予以确认,系原告单方给予对方赔偿,对被告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原告认为被告擅自离岗的行为造成李某死亡的后果,被告存在故意的依据不足,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于患者李某死亡的后果存在重大过失,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在工作人员工作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和培训,并完善制度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范围和要求,落实相关责任人员,否则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可能因管理缺陷而承担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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