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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股票可以通过网络拍卖进行处置,并不受《减持规定》的限制

日期:2023-06-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股票可以通过网络拍卖进行处置,并不受《减持规定》的限制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采用在网拍平台上整体处分实际控制人涉案股票,拍卖成交的买受人将取得涉案股票的所有权益,包括大股东的身份及控股权,不属于减持的情形。且,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系规范性化文件,效力低于法律规定,异议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暂缓执行。

案例索引

《孟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2018)粤0304执异1号】

争议焦点

上市公司股票可否通过网络拍卖进行处置?是否受《减持规定》限制?

裁判意见

深圳福田法院认为:

一、关于本院现阶段对涉案股票进行拍卖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担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5年7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孟凯名下的涉案股票,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金47960万元,利息、滞纳金、公证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涉案股票进行变价处分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符合法律规定。而本院采用在淘宝网拍平台上整体处分涉案股票,拍卖成交的买受人将取得涉案股票的所有权益,包括大股东的身份及控股权,不属于减持的情形。且,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系规范性化文件,效力低于法律规定,异议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暂缓执行。

二、关于涉案股票是否应再进行评估以确定拍卖保留价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而涉案股票系无限售流通股,已有公开市场交易价格,因此,本院可参照市场公开交易价格确定该股票拍卖的起拍价,而无需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三、关于本院在淘宝网拍平台上公开拍卖涉案股票是否合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因此,本院采用淘宝网拍平台公开拍卖涉案股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涉案股票虽为流通股股份,但已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了限制交易措施,且证监会、证交所对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有时间和比例的限制,无法通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变价。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人孟凯所持股份为控股股份(22.7%),控股权在股票变价时有较大的溢价可能,分批变价可能对二级市场产生的不良影响和价值贬损;而证券交易场所不具有拍卖股票的相关配套流程及机构,在证券公司进行分批变价也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因此,为了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采用在淘宝网拍平台上整体公开拍卖的方法对涉案股票进行处置。异议人认为,涉案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变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申请执行人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生效的申请执行人确定申请执行人为涉案股票的质押权利人,对依法处置涉案股票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并未将本案的债权转让予第三方,亦没有第三方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因此,申请执行人的主体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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