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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出资人“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日期:2023-06-1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从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看,基本认定民办非企业转让行为有效。以下是对该类案件中主要裁判观点的归纳整理。

1. 转让标的实际为土地、房屋、资质及经营管理权等整体权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无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转让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转让行为有效。(注: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6072号民事裁定书观点整理)

2. 虽然转让协议指称的“股权”为公司法专属法律概念,并不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但从双方之间的转让协议对双方出资情况以及转让标的物性质、数量的描述来看,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出资份额的转让,双方之间的转让协议具备标的、数量等合同成立的要素,故双方之间的转让协议因缺乏确切的标的而不成立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注:依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58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观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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