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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调解书内容部分错误的裁判规则

日期:2023-08-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裁判要旨】第三人对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调解书内容部分错误的,若该错误部分不具有完整的独立性,与调解书的其他部分内容相互关联成为一个整体,是当事人对整体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安排,则无法区分,应该撤销调解书,而不能仅撤销错误部分。

【案情】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承建梦溪小区三幢楼房,蔡某为实际施工人。2009年7月5日,蔡某以中顺公司梦溪小区项目部名义与沭阳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加盖项目部印章。蔡某共使用混凝土295.8万元,已付款172万元。2014年12月24日,新阳公司以中顺公司仅付款110万元,欠付185.8万元及违约金共计340万元为由起诉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2015)宿中商初字第000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中顺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前向新阳公司支付价款及违约金320万元,新阳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蔡某方知道新阳公司与中顺公司就混凝土买卖发生的诉讼情况。2015年7月,蔡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2015)宿中商初字第0008号民事调解书。新阳公司辩称,确已收到172万元,同意从调解书中扣除62万元本金以及对应的违约金,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裁判】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系新阳公司与中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蔡某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该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该案件调解书内容部分错误,损害了蔡某民事权益,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诉讼,其请求成立,依法应该撤销原调解书。新阳公司主张应撤销错误部分,因该调解书中价款数额错误也导致违约金计算错误,且有双方的权益放弃,故不应部分撤销。2015年11月13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5)宿中商初字第0008号民事调解书。

新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新阳公司又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裁定:准许新阳公司撤回上诉。

【评析】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情形,在调解书内容部分错误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原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也可以改变原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该规定对于调解书的各项内容相互独立、互不牵制的情况下是可行的。但是,实践中,调解书内容往往是整体性的,某一项内容部分错误,会导致其他内容也牵连不当,此时若判决撤销错误部分则明显不妥。因此,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调解与判决的本质差异导致调解书内容部分错误的处理不能完全等同判决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条将判决、裁定、调解书并列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对象的载体,对其内容出现错误如何处理作出统一的规定,但判决主文与调解书的内容有着本质的区别。判决是根据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断,判决主文的各项内容往往是彼此独立的,部分错误不会影响其他内容;而调解书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是各项权利义务让渡、妥协、折中的产物,当事人往往将矛盾纠纷一揽子解决,调解方案通常是一个整体,各项内容不是独立的,综合起来才能摆平当事人权利义务,部分错误往往影响整体调解方案。因此,对调解书内容错误部分的处理方式,不能完全等同判决,不能简单地部分撤销或改变。

2.调解书内容有错误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调解书的内容通常由多项组成,共同构成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案。各项内容,从独立性而言可分为为各自独立和相互关联不独立。在各自独立的情况下,若某一项内容错误,不影响当事人整体权利义务安排,则可以直接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改变或撤销。在不独立的情况下,该错误部分不具有完整的独立性,与调解书的其他部分内容相互关联成为一个整体,是当事人对整体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安排而无法区分,应该撤销调解书,而不能仅撤销错误部分。因为:调解是当事人协议的产物,以法院判决来代替当事人之间协议的内容,有违调解之当事人处分和自愿原则;内容不独立的情况下,判决部分撤销或改变会破坏当事人的整体调解方案,使调解内容失衡,不利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判决改变调解书内容显然不妥。

3.本案调解书内容不独立,属于相互关联的整体,不能仅撤销错误部分

本案所涉调解书的内容包括价款和违约金两部分,当事人调解是建立在欠款185.8万元、产生违约金154万余元,共计340万余元的基础上。调解时,新阳公司放弃部分主张而达成价款和违约金总计320万元的协议,并没有区分价款与违约金的数额,违约金的计算也没有和欠款建立明确关系,因此,该调解书是当事人对整体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安排。当欠款被多计算62万元出现错误时,无法区分错误部分价款与对应的违约金数额,两部分内容具有不可分割性,不是一个独立的内容。在此情形下,若仅撤销多出的62万元错误部分,则违约金无法解决;若将违约金平摊到价款中一并撤销,则有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最佳的做法是撤销调解书,让原诉当事人另行解决纠纷,而不宜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直接解决原诉纠纷。

(作者崔永峰 刘爱萍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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