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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潜江法院:该赔!

日期:2023-09-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劳动合同法》中设置的竞业限制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的劳动权、就业权之间的关系,促进劳动力要素在市场中的正常流动,成为了一个绕不开的话题。

近日,潜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竞业限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2021年4月1日,某科技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载明有关于竞业禁止的条款。当日,该公司还与李某分别签订培训及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各一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从2022年2月起将该公司的客户介绍给另一科技公司,并从另一科技公司处获取现金返点。2022年6月9日,该公司向李某发出员工严重违纪开除通知,李某既未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办理离职手续,也未继续返岗工作。同年8月23日,该公司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裁决李某按照上述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向该公司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保守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要求裁决李某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1.5万元。

仲裁部门审理后,裁决李某一次性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40万元和损失1.5万元,同时裁决李某按照与该公司的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述裁决,先后向潜江法院提起劳动争议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该公司的销售主管,掌握着该公司大量的客户资源,属于对该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禁止的条款,与双方单独签订的培训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中的对应条款相互兼容,互相补充。上述合同及协议,应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及协议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李某在履职过程中违反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院综合李某的职务、工作年限、工资水平、掌握的客户信息深度及其违约情节、过错程度、获利金额等因素,从适度体现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公平原则出发,认定双方约定的100万元违约金过高并适度调整后酌定为40万元。该公司同时主张李某赔偿其律师代理费损失1.5万元。该项请求因证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该公司还主张李某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保守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的规定,李某在向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应当按约继续向该公司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保守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李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其目的是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及经营信息。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要注意明确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及补偿标准等条款内容,签定协议后务必谨遵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否则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对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法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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