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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期货公司、某信息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日期:2023-12-0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王某与某期货公司、某信息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期货公司与某信息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约定某信息公司为某期货公司提供与投资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并促成合同的订立。经某信息公司介绍,王某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云开户系统在某期货公司处申请开立期货账户,投入资金交易后产生损失,其起诉主张某信息公司为赚取居间报酬,通过“喊单”指导让其频繁交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期货公司违反期货居间人管理规定,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某信息公司与某期货公司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王某通过某信息公司的居间行为,与某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双方构成居间法律关系。某期货公司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为王某互联网开户,进行了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对手续费收取方式、标准以及相关风险提示说明书等协议文本采取了强制阅读功能,并通过视频见证环节进行确认,针对期货交易的风险和王某系高龄投资者进行了特别提示,可以认定某期货公司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且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某期货公司疏于对某信息公司的管理。王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按照某信息公司工作人员的指示进行了期货交易,其主张某信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期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典型意义】

期货居间人是指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期货经纪居间服务,由期货公司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中国期货业协会于2021年9月制定《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针对期货居间行业中普遍存在的诱导开户、喊单指导交易等行为作出行业自律规范,并要求期货公司尽到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监督职责。在该类案件审理中,应当依照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的相关规定,结合行业自律规范,审查期货居间人是否存在侵害投资者利益行为,依法认定期货居间人、期货经纪人的责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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