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无效货损责任的承担
再审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92号
【裁判要旨】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内沿海内河运输属于国家许可经营项目。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没有取得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公司签订《运输合作协议》,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运输合作协议》无效,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毁损,对此应综合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和承运人对货损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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