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行为人为获得立功情节约购毒品并予以揭发的,属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指导性案例248号:金某等组织卖淫案
2025-18-1-368-001 / 刑事 / 组织卖淫罪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苏13刑终14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3.18
裁判要点
1.在取保候审期间,行为人为获得立功情节约购毒品并予以揭发的,属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对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判认定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有误的,二审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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