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增资,股东没有补缴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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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缴资本公积金?
举个例子,假设你和朋友计划开一家公司,注册资本定为100万元,每人持股50%,即各自认缴50万元。
由于项目前景很好,你们决定实际上多投入一些钱作为运营资金,于是你和朋友各实际出资60万,公司账户上共收到120万。
此时,公司的注册资本仍为100万,多出的20万则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由于这20万元来自股东实际缴付的超出注册资本的出资,即溢价出资,是资本公积金的一种典型来源。
资本公积金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除了来源于股东实缴出资的溢价外,还可以来自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等。那么,当股东实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时,股东还要履行新的出资义务吗?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例。
01
案情回顾
在一起劳动纠纷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王某要求追加股东关某为被执行人,理由是关某未实际缴纳出资款,主张关某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某认为自己已实缴出资,他指出某公司2014年确有增资,但增资是由资本公积金转化而来,这笔资本公积金实际上是2011年股东已实缴到位的溢价出资,因此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补充出资责任。
0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某公司2014年增资的性质。法院审查了公司资产负债表上资本公积金的变化,并结合《验资报告》等证据材料,确认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确实是资本公积金。其次,关于案涉资本公积金是否由股东真实出资。依据记账凭证、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及备注、公司收入凭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记账时点,该公司确实收到1500万元货币出资,且其中1433万元被计入资本公积金。这部分资金属于股东真实的溢价出资,依法可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最后,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程序是否合法。法院指出,某公司就增资形成了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均在决议上签名或盖章。公司章程根据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进行了修改,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获得《验资报告》,随后,依法对会计科目进行处理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整个过程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增资后,各股东获得的股权比例并未发生变化,未有股东因增资而产生占股优势,因增资来源为股东投入公司的溢价出资所计入的资本公积金,公司以原占股比例分配给各股东,属于股东等比例增资情形,是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常见做法。
综上,法院认定关某对某公司的实缴出资义务已经实际履行。执行程序中不能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03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仅指股东存在违反出资义务、出资不实的情形。而资本公积金本质是已实际形成的公司财产,而非股东未缴纳的认缴出资,将其转增为注册资本,只是公司所有者权益内部的账目调整,公司总资产并未发生变化。这个过程不涉及股东新的出资行为,股东自然不存在“未缴纳出资”的情形,也无补缴出资义务,故不能追加股东为债务的被执行人。
法官建议,公司在将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区分资本公积金转增与股东另行认缴出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系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调整,公司资产总额不变,股东无需新增出资。增资扩股是引入新投资或原股东追加投资,公司资产总额增加,股东需实际缴纳出资。
二是若属于资本公积金转增,应排除法律法规禁止转增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股东出资缺口,若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或者资本公积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等情况,禁止转增。
三是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注意审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情况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是否及时完成验资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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