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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 >> 股东大会

关于首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规定

日期:2013-06-09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网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7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首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规定。

〖评析〗

仅仅适用于出资后出资人召开的首次股东会会议,是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股东会会议。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此时董事会、监事会尚未选举出来。

首次会议结束,该条规定即不能再次适用。

《公司法》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
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会会议种类及召开的规定。

〖评析〗

股东会作为组织机构又必须形成自己统一的意志,所以般东会只能采取会议的方式来形
成决议,来实现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定期会议也称普通会议,股东常会,股东年会,是指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一定
时间内必须召开的股东会议。定期会议主要决定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例行重大事项。对于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每两次会议之间的最长间隔期限以及具体召开时间,我国公司
法允许由公司章程决定,定期会议应按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无故不得取消、提前或延迟。

临时会议也称特别会议,是指定期会议以外的必要时候,由于发生法定事由或者根据法
定人员、机构的提议而召开的股东会议。

第 2 款列举三种情形下,任一人员或机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必须召开,无须上述人员
或机构共同提议。临时会议通过的决议效力等同于定期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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