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酌定赔偿数额时一般考虑以下因素: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后果;侵权行为所致商标价值的降低程度;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人是否出于营利或者其他不当目的;侵害行为情节的恶劣程度;侵权人的获利状况;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确定商标侵权赔偿金数额有三种标准:
1.以侵权人的获利为依据计算赔偿数额
即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应当赔偿的数额。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2.以权利人的损失为依据计算赔偿数额
即以商标权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损害赔偿数额。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被侵权人的这一损失中,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法定损害赔偿数额
如果侵权人因侵权所彳导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依法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般50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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