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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及侵权行为

日期:2013-06-16 来源:知识产权律师 作者:商标律师 阅读:55次 [字体: ] 背景色: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上述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

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1.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要件

侵犯著作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有侵犯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作品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该权利的不作为义务,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必须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否则,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即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2.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列举了以下15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7)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

(8)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

(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行为;

(11)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行为;

(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1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14)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转播、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

(15)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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