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后,正式获得专利,并成为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是独占实施权。专利权人有权为了生产经营目的独占实施其专利并获得利益。这一权利是专利权人(特别是企业专利权人)最为关注的内容,也是专利制度的宗旨之一。专利权人通过大量的投入和艰苦的劳动后,取得的发明创造应由其独占实施,并通过实施取得经济效益,收回投资,获得利润,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二是禁止权。即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产品。
三是表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当专利权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时,专利权人有权表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是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对于商品生产者来说,这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专利标记向消费者提供了该产品质量和技术性能的保证,使消费者感到值得信赖,是一项重要、有效的宣传和推销产品的方式。
五是转让和许可的权利。这是专利权实现或充分实现专利的经济效益、技术效益和社会效益所行使的重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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