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享有各项权利,但同时也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法律原则所决定的。
(1)按时缴纳年费的义务
年费是专利权人为了维持专利权的效力,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家缴纳的一笔费用,也叫专利维持费,缴纳年费的理由在于以下两点。
一是向专利局支付服务费用,因为专利局为维持专利权人的专利提供了服务,应该收取费用。
二是起到经济杠杆的作用。年费不仅每年均要交纳,且每三年递增,成为专利权人的一项负担。在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后,专利产生经济效应后,这一负担是微不足道的,但当专利权人无法实施其专利时,往往该专利技术无市场前景,则专利权人将难以负担,而不得不放弃专利权。这样,年费制度就可以促进专利的实施,促进有些没有经济价值的专利被淘汰而成为公知技术,使公众不再在这一技术上受专利的约束。
(2)实施发明创造的义务
一般来说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自己或许可他人实施,从而取得经济利益,这项义务也是专利权人所积极追求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有些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目的是为了垄断技术,从而客观上妨碍了技术进步,违背了专利制度的宗旨。他们垄断技术的主要表现是不实施专利技术,也不许可他人实施,而是让专利技术搁置起来。二是有些专利权人自己无能力实施,却不许他人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条件太苛刻造成无人实施。这两种情况都是有悖专利法制度的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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