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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奸罪一案无罪辩护辩护词

日期:2014-12-26 来源:北京盈科律云 作者: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2022次 [字体: ] 背景色: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和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唐红新律师、陈旭峰律师出庭,依法为张XX辩护,我们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和详细阅卷、参加庭审,共同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冤案,被告人是无辜的,我们希望二审法庭澄清事实、依法裁判被告人无罪并当庭释放。

我们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从以下多个方面为张XX进行无罪辩护:

(1)阐述一审判决不能成立的根本原因。

(2)分析本案的多处疑点,充分论述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不足之处。

(3)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最新政策,应当宣判被告人无罪。

剖析如下:

1. 被告人不具有强奸犯罪的动机和奸淫被害人的目的

① 被告人为当地电力公司正式职工,大专文化,曾为优秀共产党员,在当地的口碑好,为人仗义,被告人也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不良记录。

② 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两性关系后给被害人8000元钱,以供被害人弟弟上学之资。虽然被害人不承认8000元的资助,但被告人后续又给被害人20,000元资助,这充分说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实社会中,被告人没有必要以几万元代价强奸犯科。

③ 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两性关系后,第二天与被害人见面,第三天又开车把被害人及其姑姑送至济南火车站,并安排其在附近最高档的酒店住宿,还为她们买好回四川老家的车票,一起到超市购买土特产等等。这些行为特征均表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不是强奸和被强奸关系。

④ 按照被害人和其姑姑的共同陈述:被告人第二天晚上曾脱光衣服在被害人的被窝中几个小时,却没有发生性关系,也没有在行为上对她们有任何猥亵(李X陈述她给被告人脱了袜子),这充分说明,被告人不是一个贪色之人,与被害人所描述的那个罪大恶极恶魔之形象不符合。

2. 被告人的认知、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以及事后的态度都不能认定强奸事实的成立

①被告人没有使用任何暴力,也没有威胁被害人,所以不能认识到性行为的发生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从而没有对被害人将来为此报案做任何防备,比如让被害人带走卫生纸、给被害人留下水果刀、没有保存于被害人之间交流的大量短信、没有采取任何录音录像措施。甚至被告人主动给两万元钱“资助”被害人,被害人承认其接受该款项的目的是将被告人送上法庭,从这点上,被告人自始至终在让被害人蒙骗。以至于陈X报案后,被告人拿不出任何直接证据。

②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平房四周都有人居住,从下车位置到平房有100多米距离,要穿过大门、门卫、两个路口等人员流动量很大的区域,被害人如果不愿意发生性行为,完全有条件和能力呼救、逃跑,周围的邻居也不会没有听到任何异常的响动。

③事发之后的若干天内陈X与被告人有大量的通话记录(22次通话)和短信记录,事发之后两人多次见面,以及陈X让被告人送站、买票、安排住宿、买土特产和2万资助等等,也证明了被害人对性行为发生是自愿的,两人是暧昧的。

3. 一审法院的认定依据无法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一审判决的认定依据为:“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短信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被告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关于“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论断是荒唐无稽的:

(1)被害人陈述证明力不足、不足采信

被害人在被“强奸”的过程中除长筒皮靴外侧的LOGO脱落外,其他暴力行为过程中极易损坏的物件(包括衣服拉链、胸罩、连裤袜、内裤等等)却完好无损,这些迹象与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行为很不相称。

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描述不一、变化非常大、特别是细节越描越细,这样的例子有很多,举例如下:①被害人关于其被强奸过程的笔录中,一直没有提到被告人打她耳光,后面却又详细补充描述被打耳光的过程。一个被强奸的被暴力侵犯的女孩,难道需要慢慢回忆才能想起这些一生都应当刻骨铭心的强暴动作?②第一次笔录中指出张XX为其擦拭阴部,第二次又说是自己擦拭的,健忘到如此程度,让人感叹!③被害人拒不承认曾经告诉被告人其有个弟弟,也不承认曾向被告人要8000元钱资助其弟弟上学,那么被告人如何得知其有个弟弟呢?被害人显然在否认与被告人之间的暧昧关系。④被害人陈述中一方面口口声声说自己被被告人的威胁吓破了胆,不敢在第一时间报案,吓得让她干什么她就干什么,然而事实是一个月后被害人从四川驱车到山东XX,大闹县政府、公安局、四处闹访。前后巨大的反差说明被害人是在索要钱财,是在得到三万余元之后仍不满足的情况下实施打击报复。

被害人陈述中还有多处不合情理、令人诧异的地方,比如:①把向被告人索要2万元钱的事描述为被告人胁迫她交出账号、逼她接收钱;②2012年11月大雪纷飞,是非常寒冷的一个冬天,人人都穿上厚厚的棉服和紧身内衣,然而被害人陈述其外套、毛衣和秋衣被“从下边两侧往上一拽”一下子脱下,仿佛被告人会变魔术一般,极其令人诧异;③被害人把丢弃内裤有意销毁证据陈述为“我看到那条内裤之后,想到了张XX,心里挺恨的,我就把那条内裤剪烂了扔了”,为什么没有把卫生纸扔掉呢?因为内裤上没有血迹而已,卫生纸上的血迹是后来伪造叠加的!(参考第6条血痕鉴定事宜)

综上所述,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严重不足,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足以采信为认定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的依据。请参考后续部分的详细阐述。

(2)关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X的表姑李X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的陈述与陈X的陈述有多个矛盾之处,无法印证陈X的证言。比如,①2012年11月23日晚上,从下车的位置到发生性关系的平房有很长的距离,李X说“张XX又拉又推…拽着陈X的头发把她弄进民房里”,而陈X却只字未提,捉着头发是很痛的经历,陈X为什么在询问中只字未提呢?

②又比如关于陈X何时把被强奸实情告知李X的,两人的陈述显然大相径庭,李X(2013-03-12,P88)陈述到“(2012年12月24日)大约(下午)两三点钟的时候陈XX走了,只剩下我们俩的时候,我问陈X‘你裤上怎么有血’她的眼泪就落下来了,但她不说。我又劝她,这里只有我们两个,我很担心她,有事就告诉我。她就把张XX强奸她的事告诉了我。”然而在陈X的询问录像第二个文件的第53分钟左右,陈X讲述到范书记2012年12月24日下午5点左右到了酒水店,此时陈XX叫陈X给范书记倒水(卷宗上没有这件事的笔录)。两人的陈述显然大相径庭!

③另外李X陈述中有多处很假的虚构,比如关于2012年11月23日十二点左右,被告人送陈X返回烤酒店宿舍后的情况,李X把陈X描述成为醉酒、吐酒、又哭又闹的样子,可是陈X本人在所有的陈述中对此没有提及丝毫,很多人都有吐酒的经历,吐酒是很痛苦的事,如果不是喝的不省人事,第二天都会记得,何况多个证人证言都证明了陈X当晚仅喝了二两38度的低度白酒,而且之前的两次喝酒陈X都喝了不少于这个量也一点问题也没有,而且是四个小时前喝的,期间又喝了不少白水,做了一次爱,又在寒冷的空气中走了很长的路,何谈酩酊大醉、又哭又闹!如果酩酊大醉了,她还会拥抱着我送下楼吗?

④又比如,2012年11月24日李X给被告人打电话要求见面,被告人到后交谈了一个来小时就回家了,主要交流她们想离开XX的事。然而这天晚上却被李X描述的荒诞无稽:A.被告人晚上8点左右进门就脱光衣服(那间屋里冷的能结冰,陈XX和赵X可证明)B.被告人让李X脱光上床,李X不同意,被告人就吓唬她C.李X跪地求饶,被告人让她起来,坐在床上说话。重复B.和C.直到凌晨两点。仿佛两个神经病在玩游戏,请问此时陈X在干什么?两人在表演给陈X开心?

李X还讲到我说陈XX设计好的强奸陈X,还讲到我经常跟小姨子睡觉,简直把我说成一个傻瓜、白痴加混蛋了,她可真TM的坏!

(3)关于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有两份:①山东省公安厅的鉴定意见,检验了被害人陈X提供的四块卫生纸团上有被告人的精斑。可以证明被告人与陈X发生了性交关系。但对是否是暴力强奸,本鉴定意见无任何证明力。②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意见,证实了陈X提供的四块卫生纸上的血迹“不符合擦拭形成的机理和形态特征”。该鉴定与陈X一直坚持的“用卫生纸擦拭阴部”的陈述相矛盾,证明了陈X有伪证嫌疑,不能排除血迹为后期人为浸染的月经血或静脉血的可能。因此,两份鉴定意见均无法印证陈X的控诉。

(4)关于视听资料。是由陈X提供的通话录音;通话对象为被告人妻子李XX;录制的时间为本案立案的几个月以后;这些语音的内容均是作为家属安抚陈X、争取和解的善意劝慰。根本无法作为判定被告人违反妇女意志强奸证据,无法印证其他证据,无法作为证据链的一环。

(5)关于短信照片。是陈X与被告人妻子李XX、酒水店老板陈XX、禹城高速牛X交流的短信息的照片;交流的时间为本案立案的几个月以后;这些短信的内容均是作为家属以及委托人安抚陈X、争取和解的善意的劝慰。因此短信照片无法作为判定张某违反妇女意志的证据,也无法印证以上其他任何证据,无法作为证据链的一环。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自始至终都没有承认强奸被害人陈X;也自始至终都没有否认曾经与陈X发生性关系。这怎么能作为判断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链”的一环呢?

一审法院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相互印证情况总结如图1所示:只有被害人陈述和证人李X的证言指向“张某违反妇女意志”,但两者之间在陈述张某的暴力行为时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甚至被害人陈述本身也有多处前后矛盾,无法自身印证。鉴定意见(卫生纸上有被告人精斑)指向“张某与陈X发生了性关系”,但却不能印证被害人陈述中的暴力情节,无法印证“张某违反妇女意志”的行为。被告人的陈述从前到后没有承认其存在违反妇女意志的行为,甚至没有任何强暴的想法,因此不能印证“张某违反妇女意志”。至于陈X提供的视听资料和短信照片,在本案中没有任何指向,不具备任何证明力。

图1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证据链

总之,一审法院对以上证据缺乏认真的审查和判断,更没有客观、全面分析证据内容及其证明力,对辩护人提出的众多合理怀疑也没有加以分析和排除。就本案来说,对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交关系的事实各证据证明指向完全一致,可以认定。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违反妇女意志的认定是错误的,因为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然而,一审法院在对本案的断定过程中以及在判决书中,缺乏对这一本质特征的具体分析和甄别,其判决是缺乏说服力的、不公正的。

据上所述可知,判定本案是否是强奸的关键在于性交关系是两人自愿发生的,还是由于被告人采取了威胁、暴力手段使得被害人违背自身意志被迫与其发生的。

4. 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罪证言无正当理由排除认定

① 辩护人提交的所有证人的证言(程X、陈XX、赵X、李X、刘xx、牛X、徐XX、王X等人书写的证明),一审法院以“与上述人员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相互矛盾”为由,全部不予采信。在没有进行任何当庭质证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和公安机关提供的证言全部采信,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全部排除认定,此种过分绝对的行为做法有失公允。

②被告人的所有无罪证人在公安机关的强大压力下除一人外,全部改变证言,一审法院对此没有任何质疑,也没有在法庭上传唤证人质询其原因,也没有调查公安局询问证人时的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多名无罪证人反映公安机关对他们动辄进行10多个小时的连续盘问,翻来覆去就问同样的几个问题,只记录对被告人不利的回答,给证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其行为已涉嫌当前颇受全社会关注的刑讯逼供的情形,侵犯了证人的人权,法庭也不应该采信这些证据。一审法院违反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5条指出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

5. 一审法院忽略关键无罪证据

张X于2013年5月14日18时接受XX县公安局侦查员司道红询问(卷宗P163-176),张X提供亲笔证词如下图所示。该证词证明了2012年11月23日晚上被告人与被害人陈X发生完成性关系后离开现场时的行为表现:“两个人有说有笑”,两人的行为表现完全违反了强奸犯与受害者的正常行为表现。

虽然张X不是案发现场目击证人,但他亲眼看到双方当事人的时间距离案发时间最近,其证词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能够直接驳倒公诉机关关于“张XX采用威胁、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的指控。

张X的证言对本案的判定至关重要,然而对如此重要的证据,一审法院竟然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故意隐匿,既没有表示采信也没有表示不采信。

因此一审法院忽略关键无罪证据,其判决为无效判决。

6. 一审法院搁置血痕形态鉴定证据

带有血迹的卫生纸是被害人陈X提交的证据,其上有带有被告人的精斑和被害人陈X的血痕。血痕形态特征的鉴定结果表明,陈X有伪造证据和作伪证的嫌疑。一审法院没有充分运用鉴定结果分析甄别案情真相。

一审法院对血痕鉴定结果不置可否,违反了最高法《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7条“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充分的。

(1) 关于带有血迹的卫生纸的证言

与卫生纸相关的被害人陈X的陈述中有三处,其中前两处是陈X在“被强奸”后一个月,即报案的当天所作,第三处是在“被强奸”三个半月后所作:

① 2012年12月25日,陈X第一次笔录(卷宗第55页)中陈述 “…他在床头柜里拿了纸巾,把我阴部淌的血擦了擦…”

② 2012年12月25日,陈X第一次笔录(卷宗第56页)中陈述“…用手掰我双腿,又把阴茎插进我阴道内,这次在我阴道内动了五、六分钟,他就射精了,他把阴茎从我阴道内抽出来,我阴部又淌了好多血,他又拿了纸巾给我擦了擦…”

③ 2013年3月13日,陈X第二次笔录(卷宗第65页)中陈述 “…是张XX从床头柜拿了一卷纸中撕了一些给我,我用这些纸巾擦拭的阴部。他强奸我的这两次,我都用纸巾擦拭阴部了…”

这三次陈述中有不一致的地方,第一次和第二次均陈述为被告人为其擦拭阴部,第三次陈X自己擦拭阴部。但是这三次均陈述使用卫生纸的动作是“擦拭”。

(2) 血痕形态特征鉴定结果及其审查和判断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害人陈X提供的卫生纸,进行了血痕形态检验,检验结果为:卫生纸上的血迹为浸染形成,不是擦拭形成。下图为检验结果和卫生纸照片。

这个鉴定结果表明了什么呢?不妨做如下分析:

证词A:被害人陈X多次证言对“使用卫生纸的方法”的指向是一致的:用卫生纸擦拭了陈X阴部。

场景B:从案情场景上分析,一方面“擦拭”这一动作在性交这种场景下是合理的,另一方面,擦拭的结果应当是血液会不均匀地分布在卫生纸上:被害人陈X与被告人持续发生性关系10分钟左右,如果陈X是处女,处女膜破裂流血,血液会顺着陈X的大腿根淌下来,性关系完成后,用卫生纸擦拭是自然的,结果是精液和血液的混合物会很不均匀的被擦到卫生纸上。无论是张XX为陈X擦拭的还是陈X自己擦拭的,结果是相同的。

事实C:检验结果认定,卫生纸上血迹为浓浓的一滩,是典型的浸染形成的,不是擦拭形成的。鉴于鉴定机构的权威性,这一点也可认定为事实。

证词A和事实C之间相互矛盾:当事人之一用卫生纸擦拭了原告陈X的阴部,但卫生纸上的血痕却不是擦拭的,而是浸染的。C是权威结构的鉴定,是不可辩驳的。那么只有一个结论,即证词A是伪证:卫生纸上的血痕为后续叠加形成的,不是当时“擦拭”形成的,是后期浸染上去的,不排除该血痕是后续浸染上的月经血或静脉血。卫生纸一直由陈X自己保留,她有充分的作假时间,陈X也无法证明其上的血迹不是后期浸染上去的。

由此被害人陈X说自己是处女是假话,印证了被告人在供述中始终没有承认陈X是处女的证词。不排除,为了诬告陷害、重判、打击报复张某,陈X故意伪造了证据,即事后在卫生纸上浸染了血痕。

7. 本案有多处疑点均指向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不足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然而,一审法院缺乏对这一本质特征的具体分析和甄别,其判决是缺乏说服力的。

就本案来说,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各证据证明指向完全一致,可以认定。因此判定本案是否是强奸的关键在于性交关系是两人自愿发生的,还是由于被告人采取了威胁、暴力手段使得被害人违背自身意志被迫与其发生的。

本案能够证明张某是否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陈X发生性行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

对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分析,应当结合案发的时间、地点、条件、环境,注重对细节的分析,看细节能否陈述清楚,是否符合逻辑,前后是否存在矛盾之处。通常根据记忆规律,离案发时间越近的陈述,记忆应该越清晰,真实性也就越强。

本案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描述不一、变化非常大、特别是细节越描越细。因此,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是不足以采信为认定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的依据的。

本案被告人始终没有供认过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行为,坚称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的供述中对于整个事件的前后过程,在细节问题上,供述始终一致,基本没有出现反复,部分细节也有相关的间接证据印证。这对全面分析事实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人供述的证明力高于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不足完全采信。

以下围绕“张某是否采取了使用威胁、暴力的手段,使得陈X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而实行奸淫的行为”这一核心,从多个方面阐述陈X的陈述不具备证明力:

(1) 被害人陈X的陈述中不存在对隐私问题和对被告人打击报复的顾虑

首先值得指出的是被害人陈X的陈述即不存在对隐私问题的顾虑,也不存在对被告人打击报复的顾虑,理由如下:(1)被害人于2012年12月25日从四川达州大竹县开车至XX县公安局亲临报警,说明被害人已经不害怕被告人在XX县的势力,也说明被害人陈X此时没有顾虑自己的隐私问题,否则她就不可能长途奔波亲临XX县报警。(2)被害人在致国家信访局的函中详细描述其到XX县政府、XX市公安局、XX市信访局等地四处上访的经过,以及与公安干警肢体冲突的经历(“…把我衣服撕破了”)。这些行为说明,陈X四处上访公开说自己被强奸,四处写信公开讲自己被强奸,为此还与公安干警发生肢体冲突,此时陈X并没有把被强奸当作一个隐私问题。

以上证据说明被害人即不存在处于对隐私问题的顾虑,也不存在处于害怕被告人打击报复的顾虑,以至于一开始不愿如实陈述,经过思想斗争后才如实陈述的情节。

(2) 被害人陈X关于被“强暴”过程的陈述不合常理,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要素。

以下对被害人陈X所陈述的自身在“被强奸”过程中的做出的反抗行为(呼喊求救、挣扎、哀求),以及陈X所陈述的被告人做出的强迫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暴力行为进行统一分析,以甄别被害人陈X的陈述是否具备证据的“客观性”要素,亦称“真实性”要素,判断其形式是否客观且能感知、判断其内容是否客观而非臆测、虚造。

通常根据记忆规律,离案发时间越近的陈述,记忆应该越清晰,真实性也就越强。下面按照公安机关笔录的时间先后进行分析,逐个分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

被害人陈X前后7次证言笔录中,有两次陈述到其被强奸的过程,2012年12月25日被害人陈X第1次证言笔录,和时隔6个月后于2013年6月28日的第3次笔录。分析可知,两次笔录中关于“张某强迫陈X”和 “陈X呼救、挣扎反抗、哀求”的情节显然不一致,特别是存在“越描越细”的情况,存在人为编造的伪证嫌疑。

(1)在2012年12月25日被害人陈X的第1次证言笔录中

被害人陈X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任何,呼救、挣扎反抗、哀求行为,只有一次“使劲并住双腿”的动作。

关于被告人的暴力、威胁的陈述只有“他双手抓住我乳房,使劲掐我乳房”,并说“不配合他,他就不放手。”

(2)在2013年6月28日被害人陈X的第3次证言笔录中

被害人陈X在被“强奸”的过程中增加了“打耳光”的细节:

1、当张某“接着他就把我的裤子脱下来,又把我内裤脱下来。当时他给我脱衣服的过程很短”时,陈X反抗并哀求:“他给我脱衣服我不同意,当时我也反抗不让他脱。我就说:我是处女,你不能把我一辈子都毁了。我就求他放过我”

2、当张某“接着他骑到我身上”时陈X“我喊救命”,接着“张XX就用手打了我几个耳光,具体打了几下,用哪只手打的我记不住了。”说“你就死在这里也没人知道,你不同意我也要和你做这事,我不管你是不是处女,我杀了你也没事,我有的是钱,也有关系”

这些话没有任何脏字,显得“文质彬彬”,话语的威胁性不大,凭此话也不可能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完全有机会和条件呼救或报案,但被害人却并没有这样做,说明了性行为的发生并非违背被害人的意志。

仔细分析两次笔录,分别在两个表格中对整个过程进行细分,如表1,表2所示。

Table 1 2012年12月25日被害人陈述强奸过程的分解

2012年12月25日 被害人陈X的证词笔录 分析被告人暴力威胁的情况和被害人反抗的情况

节点 张XX的动作 陈X的动作 张XX的暴力威胁 陈X的反抗

1 进门 他把我拽进屋里,关上门 无 无 无

2 张XX脱上衣 他就把上身衣服都脱光了 无 无 无

3 张XX脱陈X上衣 然后他在我身后双手抓住我的羽绒服和秋衣下边两侧往上一拽,他一下就把我羽绒服和秋衣从我身上拽下去了,接着就把我乳罩脱下来。 无 无

4 张XX脱下衣 随后他就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全脱下来了 我当时拿过来自己的上衣想穿上,他衣服脱的很快(注:意思是陈X没有来得及把上衣拿过来穿上) 无 无

5 张XX脱陈X长筒皮靴 (他)就过来把我双手别到我身后,把我摁着爬在床上。他手抓住我双手别到我背上,右手就把我的两只长筒皮靴脱下来了 无 无

6 张XX脱陈X下衣 接着他就把我的裤子脱下来,又把我内裤脱下来 无 无

7 张XX松手,陈X转身 这时他松开我双手 我就转过身子,想把床上的被子拽过来裹到身上,结果没抓到 无 无

8 张XX骑到陈X身上 他上来骑到我身上 我使劲并住双腿 无 无

9 抓乳房 他双手抓住我乳房,使劲掐我乳房 无 1、抓乳房、掐乳房

2、语言威胁:不配合他,他就不放手。 无

10 张XX掰开陈X的腿,插入 随后他用手掰我双腿,又用他的双腿把我双腿分开,把阴茎插进我阴道内 无 无 无

11 张XX抽动、射精 在我阴道内抽动了有十分钟左右,他就射精了 无 无 无

12 用卫生纸擦拭阴部 他在床头柜里拿了纸巾,把我阴部淌的血擦了擦 无 无 无

13 躺下 随后,他就倒在床上,侧身躺在我右侧,右手掐着我的脖子,不让我起来 无 无 无

14 过了大约十分钟 无 无 无 无

15 第二次插入 他从床上起来,掐着我的脖子,用手掰我双腿,又把阴茎插入我阴道内 无 无 无

16 抽动、射精 这次在我阴道内动了五、六分钟,他就射精了 无 无 无

17 第二次擦拭陈X阴部 他又拿了纸巾给我擦了擦 无 无 无

Table 2 2013年6月28日被害人陈述强奸过程的分解

2013年6月28日 被害人陈X的证词笔录 分析被告人暴力威胁的情况和被害人反抗的情况

节点 张XX的动作 陈X的动作 张XX的暴力威胁 陈X的反抗

1 进门 我迷迷糊糊的就被他带到了房间里面 无 无 无

惊醒 进到那个房间里面,张XX就在我身后脱我的衣服,这时候我惊醒了 无 无

2 张XX脱上衣 张XX上身都脱光了,我现在记不清他是先脱自己的衣服还是先脱我的衣服了 无 无 无

3 张XX脱陈X上衣 他双手抓住我的羽绒服和秋衣下边两侧往上一拽,就把我的羽绒服和秋衣从我身上拽下去了,接着就把我乳罩脱下来。 无 无

4 张XX脱下衣 随后他就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全脱下来了 我当时拿过来自己的上衣想穿上,他衣服脱的很快 无 无

5 张XX脱陈X长筒皮靴 (他)就过来把我双手别到我身后,把我摁着趴在床上。他一只手抓住我双手摁在我背上,另一只手就把我的两只长筒皮靴脱下来了 无 无

6 张XX脱陈X下衣 接着他就把我的裤子脱下来,又把我内裤脱下来。当时他给我脱衣服的过程很短。 他给我脱衣服我不同意,当时我也反抗不让他脱。我就说:我是处女,你不能把我一辈子都毁了。我就求他放过我

7 张XX松手,陈X转身 这时他松开我双手 我就转过身子,想把床上的被子拽过来裹到身上,结果没抓到 无 无

8 张XX骑到陈X身上 接着他骑到我身上 我使劲并住双腿 无 我喊救命

8.1 打耳光 张XX就用手打了我几个耳光,具体打了几下,用哪只手打的我记不住了。 打耳光;说“你就死在这里也没人知道,你不同意我也要和你做这事,我不管你是不是处女,我杀了你也没事,我有的是钱,也有关系”

9 抓乳房 他双手抓住我乳房,使劲掐我乳房 无 1、抓乳房、掐乳房2、语言威胁:不配合他,他就不放手。 无

10 张XX掰开陈X的腿 后来他用手掰我双腿,把我强奸了,这次他强奸了我十多分钟 无 无 无

13 躺下 随后,他就倒在床上,侧身躺在我右侧,右手掐着我的脖子,不让我起来 无 无 无

14 过了大约十分钟 无 无 无 无

15 第二次强奸 他从床上起来,掐着我的脖子,用手掰我双腿,又把阴茎插入我阴道内,把我强奸了,这次有五、六分钟他就射精了 无 无 无

(3) 被害人陈X不承认当晚事前曾替张XX喝酒,陈X证言与多位证人矛盾

2012年11月23日晚上酒席上,赵X、李X、陈XX3人的9处证言均指向:陈X主动替张XX喝酒这件事,然而被害人陈X在陈述中对此事加以明确的否认。

被害人陈X关于此事的证言与多名证人的证词相矛盾,表明其陈述不具备证明力,无法采信。辩护人已经在辩护意见中明确指出此疑点,然而一审法庭对此疑点予以忽略、没有加以排除。

时间:2012年11月23日晚上 地点:在小四川饭店吃饭

参加人:张XX,陈X,李X,赵X,陈XX

被害人陈述(2013-03-13,P60):“没有替张XX喝酒”

证人证言:

1. 陈XX(2012-12-26,P108):“后来她还替张XX喝酒”

2. 陈XX(2012-12-26,P108):“陈X自己喝了有一两,她又抢过张XX的杯子,替张XX喝了有半两”

3. 陈XX(2012-04-15,P111):“一开始陈X自己喝了大约一两左右,后来她又替张XX喝了一点”

4. 陈XX(2013-4-22,P117):“后来陈X又替张XX喝了一些,替了大约一两左右,总共喝了二两左右,

5. 赵X证词(2012-12-26,P124):

陈X自己喝了有一两,她怕张XX喝多了,又抢过张XX的杯子,替张XX喝了有半两”

6. 赵X(2012-04-22,P131):“陈X把张XX杯内的一些酒倒入她的杯内,总之我去饭店后我看到陈X替张XX喝了大约有一两酒左右”

7. 李X(2013-04-16,P142):“张XX说胃疼,陈X就把张XX杯子里的酒倒在了她的杯子里,替张XX喝了”

8. 李X(2013-04-22,P142):“张XX说胃疼不能再喝了,陈X就把张XX杯子里的酒倒在自己的杯子里一些,替了大约1两酒”

9. 李X(2013-04-22,P148):“快吃饭时张XX说自己胃疼,不能再喝了,陈X就把张XX杯子里的酒倒在自己杯子”

(4) 被害人陈X何时把被强奸实情告知李X的?陈X与李X的陈述大相径庭

关于陈X何时把被强奸实情告知李X的,李X(2013-03-12,P88)陈述到“(2012年12月24日)大约(下午)两三点钟的时候陈XX走了,只剩下我们俩的时候,我问陈X‘你裤上怎么有血’她的眼泪就落下来了,但她不说。我又劝她,这里只有我们两个,我很担心她,有事就告诉我。她就把张XX强奸她的事告诉了我。”

然而在陈X的询问录像第二个文件的第53分钟左右,陈X讲述到曾经有客人到酒水店,此时陈XX也在场(卷宗上没有这件事的笔录),说明陈XX下午没有离开酒水店。另外,赵X(2012-12-26,P123)陈述到“(24日)当天下午,我们两口子就给她俩说,让她俩出去跑跑市场,我还专门给她俩印了XX地图。她俩一听就不太高兴,嫌冷,不愿意出去”,也证明了赵X那天下午在现场。

关于陈X何时把被强奸实情告知李X的,两人的陈述显然大相径庭!

(5) 被害人陈X及其证人李X,在一审的两次开庭过程中均拒绝参加,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和律师参加,其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

本案的被害人陈X及其证人李X,在一审的两次开庭过程中均拒绝参加,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和律师参加。特别是鉴于本案的性质,被害人未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而当时的情况又只有被告人与被害人知道,被告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又凭什么认定被害人的报案笔录是真实的,而又不采信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呢?最高法《意见》第13条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出庭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坚持这个原则,本案的证人证言均没有经过当庭讯问和质证,因此一审判决是违反审判程序和原则的,是无效的。

(6) 被害人陈X不承认当晚事前与被告人张XX摸手,陈X证言与多位证人矛盾

证人李X、陈XX、被告人张XX的陈述中均指出2012年11月23日晚上小四川酒店吃饭时,张XX曾摸陈X的手,当时陈X没有表现出反对,他们之间的拉手行为表明陈X对张XX并不反感,甚至在内心里是接受这种拉手行为。然而被害人陈X在其陈述中却予以明确否认。

被害人陈X关于此事的陈述与多名证人以及被告人的陈述相矛盾,表明其陈述不具备证明力。,表明其陈述不具备证明力,无法采信。辩护人已经在辩护意见中明确指出此疑点,然而一审法庭对此疑点予以忽略、没有加以排除。

时间:2012年11月23日晚上 地点:在小四川饭店吃饭

参加人:张XX,陈X,李X,赵X,陈XX

被害人陈述(2013-06-28,P110):问“在这次吃饭期间,张XX是不是摸过你的手?”答“没有”

证人证言:

1、李X(2013-4-16,P142),2012年11月23日晚,在小四川饭店吃饭时,“当时陈X摆弄张XX的手机来,摆弄了一会儿就把手机放在餐桌上了,她把手机放下后,张XX就把陈X的手放在自己的手上,张XX一只手抓着陈X的手,另一只手抚摸,只是抚摸了几下就松开了”“当时陈X没有异常表现,她没有把手抽回去,也没有不高兴的表情”。

2、陈XX(2013-4-22,P117),“张XX还拿着陈X的手给陈X看手相来,一边看手相,一边摸陈X的手,当时说的什么话我忘了,摸了几下就松开了。”

3、赵X(2013-4-22,P132),“快吃饭时,我看到张XX摸陈X的手来”

4、张XX(2013-4-25,P35)“我印象中我和陈X曾互相拉着手来,具体谁先拉的手我记不清了”

(7) 被害人陈X与证人李X对从下车到进入平房的过程之陈述严重矛盾

案发当日晚上,张XX开车把陈X带到土管局家属院,下车后走到张XX租赁的平房,对这个过程的陈述陈X与其姑姑李X的证言严重矛盾。陈X与李X的陈述之间根本无法印证。

被害人陈X的此处证言与其姑姑李X的证言严重矛盾,表明其陈述不具备证明力。

时间:2012年11月23日晚上 地点:XX县土管局家属院

被害人陈述:

1、陈X(2013-03-13, P63),“张XX扶着我从车上下来走到那处民房的。”

2、陈X(2013-01-27,P176)上访信陈述,“当车停了,张XX就过来扶我下车,结果把我扶到一个小屋里…”

证人证言:

1、李X(2013-03-12,P89)问:“陈X告诉你张XX怎么强奸她的?”答“张XX把她带到一处民房,陈X见不是我们住的商店,不去。张XX就把她拽了进去。陈X不去,张XX又拉又推把她弄进民房里。陈X说那里又黑又差,她也不知到在哪里,很害怕。张XX拽着陈X的头发把她弄进民房里。”

(8) 被害人陈X为了辩解衣服容易被脱掉而作伪证

被害人陈X陈述2012年11月23日晚上外穿一件银白色羽绒服,里面穿红色秋衣,而且都比较宽松。张XX陈述中陈X还穿了一件白毛衣,证人陈XX在2013年12月27日的一审开庭中已当庭证实陈X23日穿着白毛衣。陈XX是陈X的老板,又是女性,朝夕相处,其对陈X服饰的观察有较高的可信度。陈XX的证词与张XX的陈述也能互相印证。因此可以认定:陈X23日的衣着为:内穿红色秋衣,套一件白色毛衣,外穿一件银白色羽绒服。陈X这样陈述的目的是为了与其脱衣服被脱掉的陈述相呼应“…他在我身后双手抓住我的羽绒服和秋衣下边两侧往上一拽,我的羽绒服和秋衣都比较宽松,他一下就把我羽绒服和秋衣从我身上拽下去了…”

被害人陈X的此处证言与其他证人和被告人的陈述矛盾,表明其陈述不具备证明力。

被害人陈述:

1、陈X(2012-12-25,P55)“我上身外穿银白色羽绒服,里面穿红色秋衣,戴淡粉色的乳罩…,他把我拽进屋里,关上门,他就把上身衣服都脱光了,然后他在我身后双手抓住我的羽绒服和秋衣下边两侧往上一拽,我的羽绒服和秋衣都比较宽松,他一下就把我羽绒服和秋衣从我身上拽下去了…”

证人证言:

1、 张XX(2012-12-26,P9)“…,里面时间白色小毛衣…”

2、 陈XX,当庭作证,“记得很清楚,穿了一件白色的毛衣”

(9) 被害人陈X证词在谁为其擦拭阴部这件事上前后矛盾

在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关于被害人陈X的阴部是谁拿卫生纸擦拭的问题,陈X两次证词前后矛盾,一次说是张XX给她擦的,一次说是她自己擦的,表明其陈述不具备证明力。

时间:2012年11月23日晚上 地点:XX县土管局家属院 平房内

被害人陈述:

1、陈X(2012-12-25,P56)“完事,他在床头柜里拿了纸巾,把我阴部淌的血擦了擦。”

2、陈X(2012-12-25,P57)“我阴部又淌了好多血,他又拿了纸巾给我擦了擦。”

3、陈X(2013-03-13, P65),“是张XX从床头柜拿了一卷纸巾(卫生纸)撕了一些给我,我用这些纸巾擦拭阴部。他强奸我的这两次,我都用纸巾擦拭阴部了。用了大约四、五块纸巾。我只记得第一块纸巾是张XX撕给我的,后边这几块是他撕给我的,还是我自己撕的记不清了。”

(10) 被害人陈X关于在案发时其衣服如何被脱掉的陈述,违背常理

根据第(6)条的情况,可以认定:陈X23日的衣着为:内穿红色秋衣,套一件白色毛衣,外穿一件银白色羽绒服。然而陈X在其衣服如何被张XX脱掉的问题上,是这样陈述的“他在我身后双手抓住我的羽绒服和秋衣下边两侧往上一拽,我的羽绒服和秋衣都比较宽松,他一下就把我羽绒服和秋衣从我身上拽下去了…”

即便是没有反抗动作,陈X的几件上衣被“一拽脱掉”也不符合常理,何况在一个强奸与被强奸的场景中,肯定存在反抗。表明陈X的陈述不具备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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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年11月23日晚上 地点:XX县土管局家属院 平房内

被害人陈述:

1、陈X(2012-12-25,P55)“我上身外穿银白色羽绒服,里面穿红色秋衣,戴淡粉色的乳罩…,他把我拽进屋里,关上门,他就把上身衣服都脱光了,然后他在我身后双手抓住我的羽绒服和秋衣下边两侧往上一拽,我的羽绒服和秋衣都比较宽松,他一下就把我羽绒服和秋衣从我身上拽下去了…”

2、陈X(2012-03-13,P63)“我只记得进入房间后,张XX一下子把我的上衣脱掉了,我这时才惊醒了。”

辩护律师通过咨询多位人士,包括服装设计师,阐述如下:

羽绒服属于带有拉链的开襟服装,秋衣和毛衣都属套头服装,两种衣服的脱衣方法是完全不同的。如果里外三层套穿在一起,那么要想一起脱掉则是无法实现的。

秋衣和毛衣在里面,羽绒服套在毛衣外面,“双手抓住我的羽绒服和秋衣下边两侧往上一拽”,意味着从衣服下摆反面脱。这会使得秋衣整个反包在毛衣和羽绒服外面,即脱下后毛衣和羽绒服将被整体包在秋衣中。一次脱掉这样套穿的衣服需要解决两个关键问题:

1)秋衣和毛衣的领口如何套头出来。羽绒服的领口和毛衣的领口都被包在秋衣领口里面(羽绒服的领口一般都会很厚),导致三层领口非常厚且紧,很难套头出来,弄不好就会箍在头上。如果秋衣和毛衣的领口很紧的话,那么更加难以套头出来。再假设羽绒服有帽子的话,那么难上加难。

2)大家都有常识“脱套头的衣服双臂必须举起超过头顶才可以使其脱下,脱至头顶后双臂才可以放下。”,胳膊上最主要的肌肉群是上臂的肱二头肌(作用包括:屈肩、屈肘及使前臂旋后,当肱二头肌收缩时,使肘关节弯曲;当肱二头肌舒张时,使肘关节伸直或前臂下垂),力量非常大,如果陈X中间有反抗,比如双臂挣扎、肘关节弯曲、屈肩等动作,则致使套头衣服根本无法被脱下,如果张XX用强力脱,则可出现撕拉,导致陈X衣服被撕裂破损。然而李X说陈X的衣服是完整的(李X证词,P87)。

3)陈X高1.68米左右,张XX高1.7米左右,陈X穿着长筒皮靴后身高到达1.7左右,两人身高差距很小,站立的情况下,张XX要把陈X的衣服套头脱下,则高度不够,难以用力,如果张XX踮着脚尖,则重心不稳,再加上陈X挣扎,不但难以把陈X衣服脱下,还会导致两人摔倒。

因此,陈X证词中关于上衣被脱的描述不符合实际、不符合逻辑,不具有真实性。

(11) 被害人陈X故意撕掉内裤,显然在有意毁灭证据

被害人陈X有很强的取证意识,这点可以在她能够长期保留两人性行为过程中使用的卫生纸陈X(2013-3-13,P68)、保留张XX的水果刀(2013-3-13,P67)等证据的事实得到印证。所以陈X对其内裤在强奸案中的重要证明作用是清楚的,然而她却把内裤剪烂了扔了。对这种行为她的解释仅仅为“我看到那条内裤之后,想到了张XX,心里挺恨的,我就把那条内裤剪烂了扔了”(2013-6-28,P112)。显然这种解释是不合常理的,甚至是匪夷所思的。

陈X分明是在有意毁灭证据,原因很简单,由于内裤的渗透率比卫生纸差很多,内裤又是穿在身上的,随着走动会反复摩擦,血迹形状复杂,难以作假,所以陈X撕掉内裤并扔掉。

证人证言:

1、陈X证词(2013-03-13,P71): 问“这条内裤现在在哪里?”

答“我已经撕了,扔了”

2、陈X(2013-6-28,P112)问“你被强奸的时候,穿的内裤呢?”

答“我看到那条内裤之后,想到了张XX,心里挺恨的,我就把那条内裤剪烂了扔了”

3、陈X(2013-3-13,P68)“我就想这一辈子就这样被张XX毁了,将来有一天去告他,可以用作证据,…,就把那些纸巾收起来了。”

4、陈X(2013-3-13,P67)“那把刀子张XX扔在我们宿舍的床头柜上,11月25日我们收拾东西离开XX时,我看见这把刀子,寻思这把刀子以后可能还有用,就把它收起来带回了四川”

(12) 被害人陈X报案时间违反常理

被害人陈X没有在2012年11月23日当时报案或两天后离开XX时报案,而是事后一个月又从四川千里迢迢赶赴山东XX报案被强奸,违背常理。

(13) 被害人陈X案发当日晚上的表现违反常理

① 陈X2012年11月23日晚上没有醉酒

 多个证人证明,陈X那天晚上喝了2两酒左右:陈XX(2012-12-26,P108)陈述“陈X自己喝了有一两,她又抢过张XX的杯子,替张XX喝了有半两”;陈XX(2013-4-15,P117)陈述“一开始给陈X到了半杯,大约一两左右,后来陈X又替张XX喝了一些,替了大约一两左右,总共喝了二两左右”;赵X(2012-12-26,P124)陈述“陈X自己喝了有一两,又抢过张XX的杯子,替张XX喝了有半两”;李X(2013-4-16)陈述“一开始给陈X倒了半杯,大约一两左右,后来陈X又替张XX喝了不到半杯,大约一两左右,那天晚上陈X共喝了二两多酒”。

 陈X的酒量:陈XX(2013-4-15,P112)“我从来没有见她喝醉过,以前也喝过几次,但她喝的不多,每次也就是喝一二两酒”;李X(2012-3-1,P136)“(给陈X接风时)她和她姑每人喝了半杯大约一两多烤酒…看着很正常,没什么事”

 陈X2012年11月23日晚上回到住处后丝毫没有提到喝多了的情况,只有一句陈述(2012-12-25,P56)“张XX把我送回烤酒店后,我表姑李X见我脸色不对,就问我怎么回事,我没说”;李X(2012-3-1,P138)陈述“(陈X和张XX)都没事,都喝的不多”;

② 陈X2012年11月23日晚上回到宿舍时与张XX行为亲密,离开现场时有说有笑,上楼时勾肩搭背,离开时陈X搂着他亲自送到楼下,两人的行为表现完全违反了强奸犯与受害者的正常行为表现:

 证人张X于2012年11月23日晚上见到张XX与陈X离开现场时的行为表现:“两个人有说有笑”,两人的行为表现完全违反了强奸犯与受害者的正常行为表现。

 陈X(2013-3-13,P67)陈述“(2012年11月23晚上回到宿舍时)他把我一只手搭在他肩上,他一只手搂住我的后腰部,把我扶到楼上去的”;李X(2013-3-12,P82)“我看见张XX一只胳膊搂着陈X的后腰,陈X的一只胳膊搭在张XX的肩上”; 李X(2013-3-12,P83)“张XX从楼上往下走,陈X两只手挎住张XX的胳膊,他俩从楼上一起下去了…,到楼下,我发现张XX小声和陈X说话,好像是安慰她”。

(14) 被害人陈X案发之后与被告人有22次通话

陈X在2012年11月23日之后,陈X与张XX有22次左右的通话,说明两人关系密切,这明显有违被强奸的受害人与施暴者之间的通常行为表现。

日期 陈X

给张XX 张XX

给陈X 说明

2012年11月25日 1 2 3次通话均在下午4点以后

2012年11月26日 1

2012年11月27日 1

2012年11月28日 2 5 陈X上午10:21呼叫张XX1次其余所在下午17:07至17点35分

2012年11月29日 2

2012年12月15日 1

2012年12月16日 1 1

2012年12月24日 2 3

合计 9 13

(15) 被害人陈X与其证人李X伪证,2012年12月25日上午张XX没有在平房

2012年11月25日上午,陈X和李X双双指证张XX在土管局家属院平房内睡了一个上午,然而事实情况是7点左右张XX与陈X在平房内又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张XX8点鈡离开平房回到公司上班,并在财务报销单据上签了字。 另外,请提取张XX2012年11月25日的通话详单,张XX那天上午电话很多,可联系那些通话者问询。

总之,陈X和李X传统做了伪证。

 张XX(2012-12-26,P7)陈述“我想让她俩在屋里睡,我在客厅沙发上睡,陈X不同意,抱着我。她姑就说她在客厅睡,让我和陈X在屋里床上睡。这样我和陈X在里屋床上睡的,并且又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大约上午八点钟,我就上班去了,她俩在平房里等我” 。关于这个部分内容,张XX在多处问讯笔录中非常稳定、一致,包括:笔录(2013-04-10,P17),(2013-04-16,P29),(2013-04-25,P37),(2013-05-16,P46)

 陈X(2012-12-25,P56)陈述“到11月25日早上,张XX就来接我们,开始说直接去火车站,结果,他把我们拉到了他强奸我的那个院里。说他一晚上没睡觉,开车危险,他先进去休息一下,我们说在车上等他,他说车上太冷,进去等他一会,里面有暖气,我们就进去了。他睡了大约三个小时,就开车拉我们去了济南。到济南已经中午一点左右了。”

 陈X(2012-03-13,P72)陈述“25日早晨六点钟,张XX打电话让我们走,…,我们上了张XX的车,他说一宿没睡觉,他要休息一会儿。他把我们拉到了他强奸我的院里那里,让我们进去等他。他在床上睡的,我和李X坐在沙发上等他。他睡到十点多,十一点左右醒了,把我们送到济南。”

 李X(2012-03-12,P94)陈述“25日早晨六、七点钟,张XX打电话叫我们起来,我们提着行李从商店出来,…,我们上了张XX的黑色丰田轿车,我们说去济南火车站。他说他从我们那里走后打了一宿牌,他要睡觉。他把我们拉到一处民房,他在屋里睡觉,我和陈X在外屋的沙发上等他。他睡到上午十一点钟左右才起来。”

(16) 被告人在第一次与陈X发生性关系时,陈X告知其有个弟弟上学需要钱,被告人给了她8000元钱。然而陈X拒不承认,其陈述中不承认曾经告知被告人她有个弟弟。

张XX陈述中有5处提到,2012年11月23日发生性关系前,陈X告知其家里有个弟弟,而且没钱上学。陈X证词中予以否认。

张XX不可能通过猜测的办法得知其有个弟弟,更无法猜测其弟没钱上学。因为张XX对陈X的家庭情况本来是一无所知的,只有一种可能就是陈X告知了他。

 陈X(2013-03-13,P64)陈述“我和他不认识,为什么要告诉他我的家庭情况”

 张XX(2012-12-26,P7)陈述“我领她到了那里,她说她家里有个弟弟上学没钱,我说‘我可以帮帮你,需要多少钱?’她说多少钱也行。我说‘白帮你吗?’陈X说‘你怎么着也行’”。

 张XX(2013-04-16,P27)“我领她到了那里以后,她说家里有个弟弟上学没钱,我说可以帮你,我说我能白帮你吗,陈X说她可以做我的情人。”

 张XX(2013-04-25,P35)“我就拉她去了那个家属院。我领她到了那里以后,她说家里有个弟弟上学没钱,我说我可以帮你,我说我能白帮你吗?陈X说她可以做我的情人。”

8. 一审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条件下认定强奸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XX违背被害人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证据不足:(1)本案可以排除被害人酒醉导致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情形。(2)本案可以排除被告人采用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而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情形。 (3)本案现有的直接证据无法证明强奸行为。能够证明被告人陈X是否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陈X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矛盾之处很多,对一些细节无法说清。而且事发前后表现反常,可信度令人怀疑;被告人始终没有供认过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行为,坚称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4)现有的间接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其一,被害人无反抗迹象。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害人的衣物除皮靴LOGO脱落外,其他暴力行为过程中极易损坏的物件:外套、胸罩、连裤袜、内裤、拉链等均无损坏迹象。如果被告人确系强行剥去被害人衣裤,只要其稍事反抗就应该会留下损坏的痕迹。皮靴LOGO脱落不能必然推断出系被害人反抗所致。其二,被害人身体没有留下任何伤痕,被害人提出被告人曾经掐其乳房,但没有任何照片证明,属于孤证。

(1) 被害人陈X提供的卫生纸只能证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无法证明违背妇女意志

陈X保留的四块卫生纸上带有被告人的精斑,只能说明两人发生过性关系,无法说明张XX采用威胁、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陈X发生性关系这一强奸罪构成的重要要件,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2) 被告人的水果刀不是案发现场证据,无任何暴力威胁的证明力

张XX的水果刀是2012年11月23日晚上,张XX把陈X送回酒水店宿舍后留下的,不是两人发生性关系的现场留下的,因此不是暴力强奸的物证。

证人证言:

1、陈X(2013-3-13,P67)“那把刀子张XX扔在我们宿舍的床头柜上,11月25日我们收拾东西离开XX时,我看见这把刀子,寻思这把刀子以后可能还有用,就把它收起来带回了四川”

(3) 案发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物证不足

整个“强奸”过程中被害人的衣物除长筒皮靴外侧的LOGO脱落外,其他暴力行为过程中极易损坏的物件(包括衣服拉链、胸罩、连裤袜、内裤等等)却完好无损,这些迹象与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行为很不相称。如果被告人确系强行剥去被害人衣裤,只要其稍事反抗就应该会留下损坏的痕迹。

长筒皮靴,特别是普通品牌的皮靴,外侧LOGO标志脱落属于正常现象,而且在案发现场没有发现脱落的LOGO,无法断定该LOGO脱落是张XX暴力所致。

证人证言:

1、李X(2013-03-12,P87)“衣服是完整的,陈X的一只长筒靴外侧的一个铁标志(有点黄金的颜色)的一侧从靴子里脱落出来了。可能是她与张XX撕打时弄掉下来了。”

物证:

1、被害人陈X提供的当日所穿长筒皮靴

(4) 本案的关键物证:陈X与被告人的交流短信息一直未被侦查机关调取

陈X与被告人交流的短信内容对本案的重要性,它可以证明:陈X与张XX2012年11月23日之前的暧昧关系;陈X与张XX2012年11月23日之后的暧昧关系;陈X的账号是张XX手抄的还是陈X通过短信发送来的。虽然被告人的律师屡次强烈要求XX县公安机关调取短信清单和内容,但公安机关一直没有取得。

 张XX和陈X的手机中均保留有他们之间的通信内容,张XX的手机于2013年1月8日被盗,陈X的手机一直没有丢失,公安机关完全可以调取陈X的手机查看其中的短信(即便删除了短信也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在本案中,短信内容不是个人隐私,然而陈X却以隐私为由,拒绝提供,实属心虚。

 陈X于2012年12月25日报案,XX县公安局相继立案。此时超过案发时间2012年11月23日32天,XX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完全有时间调取2012年11月和12月的全部短信内容。然而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内,XX县公安机关未做出任何固定短信证据的工作。

(5) 被害人陈X没有提供任何伤痕证明

被害人能够长期保留两人性行为过程中使用的卫生纸陈X(2013-3-13,P68)、保留张XX的水果刀(2013-3-13,P67)等证据的事实说明被害人有很强的取证意识。然而被告人没有提供任何伤痕证明(比如照片),说明她没有遭到张XX的暴力行为。

虽然被害人有关于“掐乳房”“打耳光”的陈述,但均为陈X单方陈述,无印证证据,不足采信。

证人证言:

1、陈X(2013-3-13,P68)“我就想这一辈子就这样被张XX毁了,将来有一天去告他,可以用作证据,…,就把那些纸巾收起来了。”

2、陈X(2013-3-13,P67)“那把刀子张XX扔在我们宿舍的床头柜上,11月25日我们收拾东西离开XX时,我看见这把刀子,寻思这把刀子以后可能还有用,就把它收起来带回了四川”

(6) 案发之前从下车到进入平房之间有众多呼救机会,但被害人没有任何呼救行为

从停下车到进入平房的过程中被害人陈X没有进行任何呼救、挣扎行为,说明本案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指控和判决是不合理的、不公正的。

分析如下:

当时的环境为2012年11月23日,星期五,是个周末,气氛比较放松,土管局家属院是个拥挤的居民区,南侧就是土管局的办公楼。晚上8点多正是周末下班、串门的时候,院子里的人相对较多,传达室的灯亮着,晚饭后门卫正是有精神的时候。

张XX把车停在土管局家属院门口,两人下车,穿过大门,经过门卫传达室,穿过50米左右的小巷子,走过20米左右的胡同,到达平房院子门口,大门的锁为挂锁,由于灯光较暗,张XX需要拿着手机照明,找钥匙打开挂锁。

按照常人的步行速度,这个过程需要5到10分钟时间。

按照陈X的陈述,她和张XX根本不熟悉,当她走下温暖的车,站在寒冷的空气中的时候,她肯定意识到下车的地方不是烤酒店的宿舍,陈X作为一个女孩子,也肯定从小就被教育不要单独到陌生男子的住处,何况她又是一个初来乍到的外地人,那么就像李X在2013年03月12日证词中陈述的那样“陈X见不是我们住的商店,不去…张XX又拉又推把她弄进民房里…陈X说那里又黑又差,她也不知到在哪里,很害怕。张XX拽着陈X的头发把她弄进民房里。”

凭着女人的本能,这种情况下陈X应当大声呼救。然而,经过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多次详细侦查、取证,没有找到任何证人,也没有任何人看到被害人陈X“被又拉又推把她弄进民房里”

总之,从停下车到进入平房的这段时间,如果被告人张XX强迫其进入平房的话,被害人应该有多次呼救:向门卫呼救、向行人呼救、挣扎、逃跑。然而她都什么没有做,这就说明张XX没有胁迫陈X,陈X是自愿跟张XX进入平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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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

1、陈X(2013-03-13,P63)“张XX扶着我从车上下来走到那处民房的。”

2、陈X(2013-01-27,P176)的上访信陈述,“当车停了,张XX就过来扶我下车,结果把我扶到一个小屋里…”

3、李X(2013-03-12,P89)问:“陈X告诉你张XX怎么强奸她的?”答“张XX把她带到一处民房,陈X见不是我们住的商店,不去。张XX就把她拽了进去。陈X不去,张XX又拉又推把她弄进民房里。陈X说那里又黑又差,她也不知到在哪里,很害怕。张XX拽着陈X的头发把她弄进民房里。”

(7) 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被害人没有任何呼救行为

23日晚,陈X和张XX一起在平房中至少经过了一个小时,期间陈X有多次呼救的机会。另外,事发地点为平房,隔音效果较差,通过调查国土局家属院的平房居民,“电视机声音大一点隔壁就能听到”。晚上8点多邻居都没有睡觉,容易听到大声的呼救或哭声。

然而,经过公安局办案人员的多次仔细调查,以及被告家属的调查,2012年11月23日有没有人听到被强奸的呼救声。

(8) 关于本案证据的缺失,使得本案的证据更加不足、疑点更多

2012年12月25日立案以来,由于侦查机关耽搁延迟,导致下列证据缺失,使得本案的证据更加不足、疑点更多。

 短信息相关证据

① 陈X在2012年11月、2012年12月份的短信记录详单。

 2012年12月23日晚上案发现场相关证据

② 土管局家属院值班门卫,问询2012年11月23日晚上8点以后有无听到呼救声,或看到 “一个男人揪着一个女人的头发,又推又拉进入家属院平房”。

③ 调查土管局家属院张XX所租平房前后左右邻居,问询2012年11月23日晚上8点以后有无呼救声

④ 调查土管局家属院居民,问询2012年11月23日晚上8点以后是否有人看到或听到“一个男人揪着一个女人的头发,又推又拉进入家属院平房”

 案件发生前后,张XX和陈X在一起时的如下相关监控录像资料。特别是第1条、第5条、第7条申请的监控录像资料对查明本案事实尤其重要

① 2012年12月23日晚上8点至凌晨24点案件发生时土管局家属院大门口监控镜头以及家属院内其他监控镜头的监控录像

② 2012年12月23日晚上8点至凌晨24点,从小四川酒店到土管局家属院沿途的多处交通监控录像

③ 2012年12月23日晚上8点至凌晨24点,从土管局家属院到赵X酒水店沿途多处交通监控录像

④ 2012年12月23日晚上8点至凌晨24点,赵X酒水店门口的监控录像;

⑤ 2012年12月25日上午7点至11点,张XX公司门口高清摄像机监控录像;

⑥ 2012年12月25日上午10点至12点,从XX晏城到济南上下高速路口多处监控录像;

⑦ 2012年12月25日中午12点至下午四点,济南火车站广场南侧济南铁道大酒店收银台视频监控以及陈X入住的住房信息;

9.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最新政策,对被告人也应该宣判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运用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确实充分的,唯一的,排除其他可能的;

《2014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以及“政法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指示精神;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指出“不能因为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做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和“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的指示;

曹建明检察长多次强调的“始终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指导思想。

10. 总结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陈X及其姑姑李X提供的证据存在大量的不真实性、极其不符合客观实际、严重违背常理、多处前后矛盾,证明力明显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做出错误的判决,请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无罪。我们同情被害人的同时,不仅应该考虑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但是绝不能因此而冤枉好人,否则社会就会多一个被害人,这不符合《刑法》的根本目的,也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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