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飞跃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合同律师在线 知识产权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保险律师在线 外商投资律师 土地征收律师 工伤事故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税务律师在线 银行金融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变更转让专栏简介

变更转让

  • 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原债务人责任免除应有明确约定
    日期:2016-02-11 点击:743次

    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原债务人责任免除应有明确约定连带责任是民事责任中较为严厉的一种责任,须有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依据,故在并存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如无特别约定,推定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债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 以起诉方式要求债务加入人担责,应视为接受加入
    日期:2016-02-11 点击:757次

    以起诉方式要求债务加入人担责,应视为接受加入一方当事人以对方为被告,并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其承担本案债务的行为表明其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应认定双方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

  • 第三人通过协议及其他行为加入债务,应认定有效
    日期:2016-02-11 点击:374次

    第三人通过协议及其他行为加入债务,应认定有效第三人通过与债权人签订愿代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协议,约定自己成为偿债责任人,并通过一系列民事行为相互印证的,应认定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建立了新的债务承担法律关系。

  • 经债权人同意的“代替履行”,并非就是债务转移
    日期:2016-02-11 点击:334次

    经债权人同意的“代替履行”,并非就是债务转移债权人与债务人虽然书面同意第三人代替清偿,但在债的变更及履行情况中,“代替”的含义至少包括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或者债务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等情形,“代替”这一用语相对于债务转移并不具有充分性。

  • 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
    日期:2016-02-11 点击:287次

    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从而免除债务人责任,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 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
    日期:2016-02-11 点击:610次

    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第三人承诺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和该第三人主张共同的偿还责任。

  •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
    日期:2016-02-11 点击:293次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宜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依债务加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 债权转让法院裁判规则指引
    日期:2016-01-17 点击:200次

    债权转让法院裁判规则指引债权转让是保理融资有效成立的法律前提,在我国关于保理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时,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就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 浅谈债权转让中通知义务的履行
    日期:2015-04-21 点击:189次

    浅谈债权转让中通知义务的履行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债务人以各种方式恶意阻却“通知”的情况。遇到上述情况,债权的受让人为减少自己的损失不得不通过司法救济,期望在诉讼中通过举出债权转让的有效证据来通知对方,从而达到履行通知义务和实现自己权利的目的,这是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的,也没有对债务人造成任何损害。

  • 是“债权转让”,还是“权利质押”
    日期:2015-03-31 点击:197次

    是“债权转让”,还是“权利质押”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为我国银行界开展“应收账款转让”融资和“保理”业务,提供了初步的、基本的法律框架。其不足之处,如未解决“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未区分“转让通知”与“支付指示”、未解决同一应收账款债权重复转让的问题等,可在制定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时参考《国际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相关规定予以补充完善。像现在的草案这样,轻率地将“应收账款”纳入“权利质权”,必将导致金融秩序和法律秩序的混乱,对于银行界开展“保理”和“应收账款融资”义务有百害而无一利!

免费法律咨询
 
 
 
 
 

律政中国·推荐律师           委托律师请拨打:13691255677; 留言咨询请点击:

more>>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