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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的签订事项抵押标的如果是房产、船舶等不动产,抵押合同当事可以约定对该标的投保。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这样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抵押权人债权得以实现。
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关于认定抵押权行使期间的13条裁判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对于担保物权人在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在支持实现担保物权时,应当仅对诉讼时效期间范围内的主债权进行保护。
协议变更抵押物但未办登记,不发生抵押物权变动即使借贷双方就抵押物变更事宜达成了协议,但因最终并未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亦不产生抵押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第1款规定,在抵押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
抵押物受让人并无直接对抵押权人债权的清偿义务抵押权人行使权利是依据其对抵押财产享有的物权,而不应由抵押物受让人在受让抵押财产金额及其利息范围内直接承担偿还责任。
不动产所有权人变化,不影响善意取得抵押权效力债权人依据不动产登记公信力而善意设定抵押权,即使在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化后亦得依抵押权的追及力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可就债务人擅自出售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所有权,抵押权人仍可依抵押权追及力行使对转让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但该种追及力行使并不意味着买受人需对债务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抵押权如何实现《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的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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