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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立功专栏简介

自首立功

  • 盗窃窃贼赃物,被抓后检举该窃贼是否属“立功”
    日期:2015-06-20 点击:262次

    盗窃窃贼赃物,被抓后检举该窃贼是否属“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关于审判实践自首认定不一的些许思考
    日期:2015-06-11 点击:243次

    关于审判实践自首认定不一的些许思考侦查人员重实体、轻程序思想较为普遍,往往把破案和抓捕嫌犯放在重要位置,有时为防止抓错人产生责任,明明是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往往搞一个传唤归案,证据意识不强,对证据材料的收集及其规范性重视不够。在自首的司法审查和认定环节,办案人员也更偏重犯罪案件本身,更关注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再加上刑事案件审限短、办案精力有限等原因,也使得办案人员对于自首的审查过于简单、粗糙。

  • 供述同种余罪也应当构成特别自首
    日期:2015-06-10 点击:470次

    供述同种余罪也应当构成特别自首自首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瓦解犯罪势力,争取犯罪分子的绝大多数,感召、激励和促使他们悔过自新,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侦查机关破案的困难,减少打击犯罪的工作量,有利于犯罪案件的及时处理。

  • 一般自首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日期:2015-06-07 点击:446次

    一般自首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未被询问及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自动投案的认定的难点集中在两点:①自动投案时间的认定。自动投案的时间一般理解为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 犯罪嫌疑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到案如实供述是否自首
    日期:2015-06-04 点击:760次

    犯罪嫌疑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到案如实供述是否自首,嫌疑人申某的这种行为不属于自首。理由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才是自首。可是,本案的嫌疑人申某却是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才去投案的,这说明他是迫于执法机关的压力,而不是自动投案的。

  • 认定立功应审查线索来源
    日期:2015-06-04 点击:1125次

    认定立功应审查线索来源 立功制度是刑罚裁量中非常重要的从宽处理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我国刑法设立的立功制度,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教育改造犯罪人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然而,由于刑法对立功制度的规定较其他制度而言,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况纷繁复杂,对准确认定犯罪分子是否有立功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因难,一些具体个案是否适用往往认识不一。

  • 关于交通肇事犯罪中自首问题的分析
    日期:2015-06-04 点击:127次

    关于交通肇事犯罪中自首问题的分析自首属于刑法范畴的制度,只适用于交通肇事已构成犯罪的情形中,而对于未构成犯罪的普通交通肇事行为,不存在自首的问题,肇事者主动投案并交待肇事行为则可在行政处罚时作为一项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 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又自动投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日期:2015-06-03 点击:259次

    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又自动投案能否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姜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姜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对其本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能够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在对其量刑时适当予以考虑。

  • 论立功
    日期:2015-05-05 点击:295次

    论立功立功内容必须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正义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立功行为有其特定的内容,这些特定的内容就是立功必须具备的实质条件。我国刑法在刑罚裁量中和刑罚执行中对立功规定的内容是不同的。在刑罚裁量中的立功的特定性,是根据刑法第68条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犯罪分子立功包括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 认定自首中的两个问题
    日期:2015-05-01 点击:215次

    认定自首中的两个问题被讯问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而接受讯问时,司法机关的目的则是搜集更充分的证据去确定犯罪嫌疑人,其实此时对司法机关而言,他们已经经过多重论证,已经耗费了巨大的司法资源,已经掌握了相当多的证据,此时对被讯问人的讯问,只是希望被告人认罪,如果不认罪,他们也已经有了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了!所以法律规定“犯罪事实已经被发觉+已经接受讯问”不成立自动投案。因为其不符合自首关于节约司法资源的价值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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