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飞跃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合同律师在线 知识产权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保险律师在线 外商投资律师 土地征收律师 工伤事故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税务律师在线 银行金融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减刑假释专栏简介

减刑假释

  • 妇女在怀孕期间犯罪的,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吗
    日期:2017-11-27 点击:555次

    妇女在怀孕期间犯罪的,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吗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案中,对于沈某的判决生效之后不久,就发现沈某怀孕了。按照规定,怀孕的女性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 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日期:2016-11-16 点击:187次

    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罚金刑执行完毕前再犯罪的罚金不应并罚
    日期:2016-08-28 点击:168次

    罚金刑执行完毕前再犯罪的罚金不应并罚 只有在判决宣告以后且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或者新罪,才需要与前罪数罪并罚。前罪主刑执行完毕的,即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故不具备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有观点认为“刑罚”应做广义理解,即包括主刑与附加刑。按此推论,则被告人只要不缴纳罚金,则刑罚一直未执行完毕,此后无论何时再犯罪,均不会构成累犯。

  • 假释考验期届满后发现漏罪的应否撤销假释
    日期:2015-12-26 点击:156次

    假释考验期届满后发现漏罪的应否撤销假释本案应对被告人章某撤销假释,对发现的漏罪贪污罪作出判决,与前犯受贿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 书证审核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日期:2015-12-17 点击:248次

    书证审核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建议加强调取书证的针对性,选取真正有证明作用的书证调取;或者参考司法机关做法,在书证卷的第一页附上对本卷证据的说明,即本卷中的某份证据可用以证明什么问题,以提高工作效率

  • 关于审理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件的基本情况
    日期:2015-12-17 点击:368次

    关于审理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因故意杀人罪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9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以(2012)皖刑复字第0004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

  • 监外执行的条件和批准程序
    日期:2015-12-13 点击:153次

    监外执行的条件和批准程序法律上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也规定了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适用保外就医。(2)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自伤自残是罪犯在关押场所内故意吞食异物,如钉子、大头钉等,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残疾等。对这类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 吸毒被行政拘留能否折抵容留他人吸毒的刑期
    日期:2015-12-11 点击:269次

    吸毒被行政拘留能否折抵容留他人吸毒的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这里体现的是“一事不二罚”原则,也就是说,对某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后,如果该违法行为进而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为了避免重复评价同一违法行为,体现“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应当将行政拘留的期间折抵到刑期中

  • 门卫摔伤住户 被判刑还要赔偿
    日期:2015-11-27 点击:339次

    门卫摔伤住户 被判刑还要赔偿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意伤害罪名成立。

  • 关于减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日期:2015-06-10 点击:368次

    关于减刑制度的几点思考我国现阶段,行刑机关对减刑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不了解罪犯情况的审判机关却有减刑的决定权。就如上面所讲的,减刑发生在刑罚执行阶段,减刑的实质是对刑罚的变通执行方式,而不是对原刑事判决的更改,不属于审判的部分,明显的体现为行刑的手段。所以,减刑权属于行刑权的性质,其行使主体应是行刑机关。

免费法律咨询
 
 
 
 
 

律政中国·推荐律师           委托律师请拨打:13691255677; 留言咨询请点击:

more>>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