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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专栏简介

刑事自诉

  • 刑事辩护律师解析写好刑事自诉状有哪些技巧
    日期:2013-05-02 点击:255次

    刑事辩护律师解析写好刑事自诉状有哪些技巧就是以本案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条为准绳,分析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自诉人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以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触及的罪名和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写作中,一般于正文最后用一段文字总结事实和理由,指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触及的罪名,重申诉讼请求。

  • 刑事辩护律师解析公诉案件不同于自诉案件的不告不理
    日期:2013-05-02 点击:556次

    刑事辩护律师解析公诉案件不同于自诉案件的不告不理公诉案件不同于自诉案件的不告不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即使公诉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已自行私了,人民检察院仍可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仍可审判、处罚。况且“私了”是违法途径,不受法律保护,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 自诉案件当事人可否撤诉或自行和解
    日期:2013-05-02 点击:461次

    自诉案件当事人可否撤诉或自行和解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和解是指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行为。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日期:2012-08-05 点击:209次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人民法院对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方式,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审判程序
    日期:2012-08-05 点击:388次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审判程序 在自诉案件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 自诉案件的受理程序
    日期:2012-08-05 点击:170次

    自诉案件的受理程序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
    日期:2012-08-05 点击:170次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 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
    日期:2012-08-05 点击:114次

    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 自诉案件的范围
    日期:2012-08-05 点击:158次

    自诉案件的范围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轻伤害案件自诉程序存在的问题
    日期:2012-07-16 点击:377次

    轻伤害案件自诉程序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轻伤害案件是最为常见的一类刑事案件,一般产生于民间纠纷,大多发生在邻里、亲属、同事、朋友之间,因小事引起发生械斗造成身体损伤,伤情尚没有确定时,受害人家庭将面临寻求公权力还是私权力解决的选择,前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后者通过中间人说和而自行解决。若被害人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一般将其先作为治安案件立案调查,择时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被害人伤情达到轻伤害程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进而提起公诉和审判,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救济民事损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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