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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专栏简介

敲诈勒索罪

  •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
    日期:2022-05-16 点击:86次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敲诈勒索行为,就是威胁、胁迫或者恐吓对方,进而要求对方处分财产的行为。这里说的威胁、胁迫和恐吓,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的行为,比如暴力行为,以对方的自由、名誉相威胁等。

  • 索取“分手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日期:2022-02-11 点击:124次

    在明星艺人被索要分手费等财产利益的案件中,无论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还是对要挟手段的认定都有其特殊性,一刀切地界定为敲诈勒索犯罪未必妥当。刑法是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让这样的纠葛去走民事诉讼途径,该起诉索赔的起诉索赔,该请求赔偿名誉损害的,去请求名誉损害,或许会有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以劫持的方式索要合法债务构成何罪
    日期:2021-10-08 点击:206次

    以劫持的方式索要合法债务构成何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犯罪人使用绑架、拘禁手段索要财物超过其实际享有的债权数额的行为,不能简单地界定为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因为行为人之间有合法债权的存在,犯罪人有索要合法债权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索取财物的数额明显超过其实际债权,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索取合法债务显然已成次要目的,应以绑架罪定罪量刑;但若超过合法债权部分数额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只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实际控制他人,即构成犯罪。

  • 知假买假后顶格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日期:2021-09-14 点击:145次

    知假买假后顶格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目的是为了牟利,其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在法律上不影响其作为食品购买者向销售者进行索赔的权利,故不宜认定孟凡野等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孟凡野等人在向超市索赔的过程中,称超市如不赔偿就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其索赔的方式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关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解决的途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 合法行使权利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日期:2021-06-28 点击:186次

    合法行使权利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行为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从行为人目的的合法性和手段的合法性两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如行为人的目的合法、手段合法,则不应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

  • 知假买假后顶格索赔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日期:2021-03-25 点击:141次

    知假买假后顶格索赔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向超市索赔的过程中,称超市如不赔偿就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其索赔的方式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关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解决的途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除上述行为外,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对超市经营者实施了恐吓、威胁或要挟等造成心理恐惧或强制的行为。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孟凡野等人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

  • 利用广告“极限词”敲诈勒索的法律规制
    日期:2021-03-12 点击:273次

    利用广告“极限词”敲诈勒索的法律规制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利用广告“极限词”恶意投诉商家的敲诈勒索案。被告人陶某、吴某某、刘某某三人分工合作,在电商平台专门搜索商品描述中含“极限词”的商品,购买后申请退款,同时向电商平台投诉并提供伪造的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图片,以恶意投诉、威胁为手段,向近万家电商平台店铺实施敲诈勒索。最终,犯罪嫌疑人成功敲诈400余家店铺,犯罪所得20余万元。

  • 缠访闹访索取财物的行为的定性
    日期:2021-03-12 点击:689次

    缠访闹访索取财物的行为的定性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 敲诈勒索罪中“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
    日期:2021-03-12 点击:637次

    敲诈勒索罪中“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 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认定
    日期:2021-03-11 点击:487次

    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认定拆迁户以要堵井、堵路、搞垮煤矿等语言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各种赔偿款、补偿款,虽然具备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但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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