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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专栏简介

贪污贿赂罪

  • 受贿罪中“收取财物”的认定
    日期:2020-02-14 点击:408次

    受贿罪中“收取财物”的认定,被告人收取收取黄某贿送的现金四万元及一万五千元礼品的提货单,但提货单未及领取即案发,被告人未实际取得财物,该部分财物应认定为未遂。

  • 索取、收受商业机会行为的刑法评价
    日期:2020-02-07 点击:207次

    索取、收受商业机会行为的刑法评价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商业机会,之后通过实质性的经营活动获取收益的,因获取的收益系通过市场经营行为所得,而非直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故不属于受贿。

  • 行贿“给予”应为“提议、许诺和实际给予”
    日期:2020-01-21 点击:296次

    行贿“给予”应为“提议、许诺和实际给予”我国刑法将行贿犯罪的行为方式规定为“给予”,按照通说观点,“给予”是指实际交付。虽然按照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对行贿犯罪的预备、中止和未遂也可处罚,但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处罚行贿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案例几乎闻所未闻。为了更加有力地打击行贿犯罪,笔者认为,应对我国刑法中的行贿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修改。

  • 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日期:2020-01-16 点击:128次

    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以“单位名义”实施是该罪最本质的特征,因此笔者认为是否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如何理解“以单位名义”理论界有不同观点,但不管是单位领导共同研究决定或者有决策权的负责人决定还是单位全体成员共同议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主观意志应表现为一种群体犯罪意志,具有非法将国有资产为单位谋利的目的,而不是个体犯罪意志,否则就构成贪污罪。

  • 科研人员不当套取国家科研经费不应认定为贪污罪
    日期:2020-01-09 点击:1021次

    科研人员不当套取国家科研经费不应认定为贪污罪科研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具有可谴责性,但不应认定为贪污罪。这主要是因为从事科研活动并非从事公务,此时科研人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要科研人员真实地从事了科研活动、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进行和完成课题研究,就有权利获得相关资助经费;即使经费的取得采用使用虚假发票、冒名套取等不正当手段,也不影响获取经费本身的合法性。

  • 村支书收受他人财物应如何定罪
    日期:2019-12-18 点击:716次

    村支书收受他人财物应如何定罪,马某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管理,应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在公务管理工作中,利用担任本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 浅析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
    日期:2019-12-18 点击:347次

    浅析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按照我们现行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成立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必须是在收受他人财物之后,还必须具有呈现于外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行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国家工作人员受收了他人的钱物,但还没来得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就案发,因为缺少“谋取利益”要件,往往无法定罪。

  • 合同之外收受回扣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日期:2019-12-08 点击:182次

    合同之外收受回扣的应以贪污罪论处任某、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司法行政科科长和从事采购事务的职务便利,向汽车经销商经理刘某索要购车回扣费用,并将经销商经理刘某返还给A县法院的回扣侵吞,应认定其行为是以侵吞为手段的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

  • 对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的一点思考
    日期:2019-12-02 点击:209次

    对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的一点思考将“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为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目的是把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的行为排除在行贿罪之外。因为司法实践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人根据法律、政策,有条件或资格得到某种正当利益,如晋职、免税、分房、招工等,但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中的不正之风的缘故,不得已而送钱送物,否则合法利益便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类案件的主要责任应归咎于受贿方。

  • 被追诉前后连续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之定性
    日期:2019-11-25 点击:157次

    被追诉前后连续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之定性,杨某交代向刘某、钟某行贿罪行时,司法机关对该两笔行贿罪行的“追诉”尚未启动。虽然杨某交代其向刘某、钟某行贿事实前,检察机关已对其行贿问题立案,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针对的是杨某向黄某行贿罪行,杨某向刘某、钟某的行贿罪行此时并未被检察机关所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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