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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流程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流程

  •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情况的处理
    日期:2012-07-17 点击:403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情况的处理 调解书生效后,就确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束了诉讼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但是法律允许再起诉的除外。例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不得起诉,但过了六个月就可以再起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得上诉,调解书生效之后,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没有错误的,当事人依照调解书履行义务。

  •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况及程序
    日期:2012-07-17 点击:188次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况及程序 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这是原则。本条规定有些案件在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这些案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属于确认、变更之诉的案件。这些案件没有给付的内容,不存在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况。二是虽然属于给付之诉,但是能够即时履行,也不发生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况。

  • 关于调解书的制作、调解书的内容和生效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49次

    关于调解书的制作、调解书的内容和生效的规定 关于调解书的制作。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只有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调解协议产生法律上拘束力的法定条件。生效的调解书与调解笔录具有以下效力:(1)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调解书或调解笔录生效后,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权利方应该行使权利,义务方应当履行义务。

  • 调解自愿原则与调解合法原则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251次

    调解自愿原则与调解合法原则的规定 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是法院在进行调解中必须坚持的两大原则。本法《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调解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97次

    调解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义务的规定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纠纷发生地基层组织以及当事人的亲友、邻居等个人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法院进行调解,不得推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一般了解案情或者为当事人所信任,他们参加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进行说服、疏导工作,顺利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容易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 调解程序中审判人员的组成、地点与传唤方式
    日期:2012-07-17 点击:142次

    调解程序中审判人员的组成、地点与传唤方式 关于调解中审判人员的组成。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本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独任审判员一人主持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合议庭主持调解,也可以由合议庭成员中的一名审判员主持调解,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调解亦然。

  • 关于人民法院调解中自愿原则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408次

    关于人民法院调解中自愿原则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的规定 调解并非审理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不是一切案件都必须经过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用调解方式解决的,尽量用调解解决,而不是“久调不决”,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以下案件不适用调解:(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日期:2012-07-17 点击:227次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 关于转交送达日期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84次

    关于转交送达日期的规定 可以转交送达:(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对于转交送达日期,本条规定,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送达诉讼文书的特殊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83次

    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送达诉讼文书的特殊规定 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且他们一般被关押在一些特殊场所,不便于对这些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对于被监禁人或者被劳动教养人的送达问题,本条规定,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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